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德环罚〔2021〕141号
当事人:德清宏裕数码印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
住所:德清县阜溪街道硅谷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良
2021年11月2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至德清县宏裕数码印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四楼生产车间产生的印刷废气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印刷废气通过打开的门窗无组织排放。你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勘察笔录(图)1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12张,共6页,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
3、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3104400-63168-134-行政处罚决定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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