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四川省应急厅公布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16日12时36分,G5京昆高速2052Km+800m处雅安市石棉县境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发生一起川J28129大客车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造成川J28129大客车6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72.82万元。调查报告显示,通过调查取证,并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6031202000000024号)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胡某军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
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16日12时36分,G5京昆高速2052Km+800m处雅安市石棉县境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发生一起川J28129大客车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造成川J28129大客车6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72.82万元。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川安委督〔2020〕2号),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5月25日,雅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以及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遂宁市人民政府、凉山州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另邀请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6日,胡某军驾驶川J28129“金旅牌”大型客车在西昌长安汽车站内载客14人(含驾驶员)后,9时46分从车站发车离站,9时52分在西昌市攀西商贸城外上旅客22人(核载39人,实载36人),9时56分从京昆高速公路西昌收费站ETC车道进入京昆高速公路向成都方向行驶,10时56分进入彝海安检站接受检查,11时57分驶出京昆高速公路石棉收费站在杨幺哥饭店停车吃饭休息,12时27分从石棉收费站进入京昆高速公路继续向成都方向行驶,12时36分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雅安市石棉县境内西昌往成都方向)2052Km+800m处时,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该车乘客6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小雨。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石棉县委、县政府,石棉县和汉源县医疗救护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相继前往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雅安市相关领导率市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应急厅相关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经各方力量全力救援、迅速处置,于当日13时40分完成救援工作。29名伤员送至石棉县人民医院和石棉县中医院抢救,6名死者的遗体及时送往石棉县殡仪馆停放,依法扣留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车并拖移至停车场封存待检,15时事故现场清撤完毕,恢复正常通行;救援处置期间现场未发生二次事故,也未发生大面积、长时间交通拥堵情况。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完毕,社会稳控形势总体较好。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6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172.82万元。
(二)事故客车情况
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核定载人数:39人,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类型等级为大型高二级;汽车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车辆;车辆型号:金旅XML6113J38;发动机号:L63LAFX0172;车辆识别代码:LL3ACDJ2FA003112;总质量:16500kg;整备质量:11800kg;登记日期:2015年9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该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车损险保额28.85万元,三者险保额200万元,座位险保额每座58万元,保险终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登记所有人: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站南路1号遂宁市汽车中心站。
事故客车于2020年3月5日在遂宁市良合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二级维护,经检验事故客车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16)二级维护要求。
(三)川J28129驾驶员情况
胡某军,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90219XXXXXXXX74,事发时车辆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田湾村5社32号,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8年4月25日领取B2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11月30日增驾A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2009年10月20日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4日。
胡某军经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为事故客车的副驾驶员,2020年4月11日起驾驶该车通行遂宁至西昌客运班线8次,其中6次单独驾驶,2次在主驾驶员刘某强指导下驾驶,事故发生当日主驾驶员刘某强请假参加培训考试未跟车。
(四)事故道路相关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雅(雅安)西(西昌)高速公路(全长240Km),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境内的一段,该路段于2007年3月开工,2012年4月全线通车。
事故现场位于G5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西昌往成都方向)2052Km+800m处,该隧道接桥梁路段平直,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西昌,北往成都,路面为潮湿水泥混凝土路面,从左至右依次为小客车道(宽度为380cm、限速110Km/h)、客货车道(宽度为380cm、限速90Km/h)、应急车道(宽度为250cm)。
2.事故道路鉴定情况
经对事发路段(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道路线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中央分离带护栏)、事发路段的路面平整度、路面抗滑性、路面排水性能、隧道出口照明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事故路段道路线形参数、隧道内路面平整度基本符合规范要求,但存在以下问题:
(1)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苏村坝大渡河大桥路侧行车道边缘线标线(实线)没有每隔15m左右设置排水缝,不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3.8条的要求。
(2)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苏村坝大渡河大桥路侧路缘石部分排水槽淤塞,存在排水不畅,不符合行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3.3.1条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第6.4.2条的要求。
(五)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富临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3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2165816K,地址位于遂宁市开发区站南路1号遂宁市汽车中心站,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壹仟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11年8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货运配线、客运站经营、普通客运、省际班车客运等,四川省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遂宁富临公司设董事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下设船山分公司、大英分公司、安居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城北客运站及财务处、经营处、行政处、安全处、车技处、稽查大队、GPS监控中心等部门,现有职工240余人,营运线路有129条,营运班车440台,城市出租车56台。
遂宁至西昌客运班线情况:2015年4月14日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遂宁富临公司所属事故客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起讫地:遂宁-西昌;起点站:商务客运中心,讫点站:长安汽车站;班车类别为直达;途径线路为:S11(遂宁南-桂花互通)、G42(桂花互通-成都)、G4201、G5(成都至西昌),高速公路进出口:遂宁南、西昌;车辆数量:壹辆;车辆类型等级要求:大型高一级(39座),经营模式:公司化经营,经营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20年5月12日经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遂宁富临公司所属事故客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遂宁至西昌客运班线核准线路为599公里,起点站:遂宁城南客运站,讫点站:西昌长安汽车站;班车类别为直达;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批准途径线路为:S53(遂宁南-桂花互通)、G42(桂花互通-成都)、G4201、G5(成都至西昌),配载站点/中途停靠站点:石棉汽车站,线路牌:G1180261,经营模式:公司化经营,经营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止。
(2)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船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船山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4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88352065G,地址位于遂宁高新区物流港遂宁商务客运中心,负责人唐某川,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客运站经营、省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等;负责所属客运班车(含事故客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的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船山分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下设有安全科、经营科、办公室、车技科等科室,现有职工40余人。
2015年10月1日,船山分公司与谭某军(居民身份证号:51072219721115149X)签订道路旅客运输全资目标责任考核协议,协议约定由谭某军经营事故客车,自负盈亏,谭某军在一次性转账支付遂宁富临公司55万元目标考核费用后,每月还需向公司缴纳目标考核费用及车辆的GPS费用、驾驶员培训费等费用。
(3)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城南客运站(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成立于2012年1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58242782P,地址位于遂宁高新区物流港遂宁商务客运中心,负责人唐某川,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
城南客运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下设客运科、安全科、办公室、财务科等科室,现有职工62人。
2.西昌长安汽车站有限公司
西昌长安汽车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长安汽车站)成立于2010年5月4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UB71,地址位于西昌市航天大道西延线,法定代表人毛龙富,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2010年5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停车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西昌长安汽车站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董事4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下设安全部、生产经营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现有职工64人,33条客运班线,1条超长客运包车线路。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情况
经对事故客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
(1)未发现被鉴定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座椅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
(2)被鉴定车辆第一排右边内侧旅客座椅安全带的功能在本次事故前已失效或部分失效,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第12.1.4条的规定。
(3)被鉴定车辆第二排左边内侧旅客座椅安全带锁扣变形、第二排左边外侧旅客座椅安全带织带固定处脱离、第三排左边内侧旅客座椅安全带的织带与锁舌脱离和织带表面见手工缝制痕迹,事故过程中未能对乘员起到可靠有效保护作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2.1.4条的要求。
(4)除上述所检座椅安全带外,其余座椅的安全带装备齐备(锁舌、锁扣完好),但部分座椅安全带的织带有打结现象(会对安全带的伸缩性产生影响)。
2.驾驶员驾驶过程及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的事故过程等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驾驶员胡某军当日驾驶事故客车在事故过程中未与其他车辆发生过接触,驾驶速度未超速,事故系胡某军驾驶事故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出隧道后驾驶过程操作不当导致。
3.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对6名死者死因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
(1)旅客颜某系因颅脑、胸腹腔脏器以及四肢多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旅客任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3)旅客刘某辉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并胸、腹部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4)旅客许某伟系因重型颅脑损伤并胸、腹部脏器损伤等致复合型损伤死亡。
(5)旅客黄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致复合型损伤死亡。
(6)旅客陈某明系因严重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致复合型损伤死亡。
4.驾驶员的血液和毒品检验鉴定情况
经鉴定,对胡某军血液中酒精含量及甲基苯丙胺、MDMA、吗啡、单乙酰吗啡、可卡因、氯胺酮检验,排除了胡某军酒驾、毒驾的情况。
(七)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
2020年7月2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6031202000000024号)认定:川J28129驾驶员胡某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取证,并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6031202000000024号)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胡某军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船山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1)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船山分公司未认真查验事故客车安全状况,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长期存在安全带损坏、手工缝制、功能失效、达不到防护要求等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船山分公司督促监控人员正确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客车在运行期间未采取有效实时监控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上客,对事故当日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22名旅客的行为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未按要求开展相关的岗前培训,未让驾驶员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驾驶员胡某军从上岗至事发期间仅参加过2次培训,且对培训内容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等问题不知晓,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4)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城北客运站作为配载点的情况下,允许遂宁至西昌线路营运车辆长期在城北客运站载客,公司对此行为未及时纠正,导致隐患长期存在。
2.城南客运站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出站检查制度。在事故客车每趟出站时安全检查中仅提醒旅客要系好安全带,未认真检查和发现该车安全带长期存在损坏、手工缝制、功能失效、达不到防护要求等隐患,出站检查把关不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3.遂宁富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督促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客车安全带长期存在损坏、手工缝制、功能失效、达不到防护要求等隐患。
(2)城南客运站与城北客运站同为遂宁富临公司旗下客运站,为方便旅客出行,公司在未按程序取得许可城北客运站作为配载点的情况下,擅自允许遂宁至西昌线路营运车辆长期在城北客运站载客,导致隐患长期存在。
(3)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经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某从2017年任职以来,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和驾驶员监控不到位。督促监控人员正确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客车在运行期间未采取有效实时监控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上客,对事故当日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22名旅客的行为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5)未严格执行公司化管理,对公司所属的班线客车包而不管,对事故客车采取全资目标责任考核方式交由谭某军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没有按协议规定对驾驶员实行“五统一”管理,未与主驾驶员刘某强和副驾驶员胡某军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将安全管理责任违规转嫁承包经营人谭某军。
4.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谭某军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遂宁富临公司以全资目标责任考核方式与谭某军签订目标考核协议后,谭某军将事故客车的日常维护、运营、管理等职责交由主驾驶员刘某强;2015年经营该车起,为增加事故客车运营的经济利益,亲自制作了对账单并交给驾驶员,让驾驶员记录每天站内和在规定的配客点外的揽客的收益情况,每天相互对账,并采取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收费定价,超出部分驾驶员自得及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收益提成的方式鼓励驾驶员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未制止驾驶员伪造包含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人员数量的路单,并加盖伪造的有出站口检查合格的公章,长期进行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蓄意逃避交通执法部门检查的行为;未履行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车辆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维护、更换和使用失管,以上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5.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
(1)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负有对客运班线许可的职能职责,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审核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2018年8月13日,该市运管处相关人员在审核事故客车增加石棉配载点申请时,未发现并指出遂宁城北客运站不是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配载点,致使事故客车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城北客运站作为配载点的情况下,继续在城北客运站载客,导致隐患长期存在,负行业主管责任。
(2)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辖区内营运车辆、客运站点、线路的安全监管和对下属单位督促、指导。对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监督、指导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长期未对遂宁富临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进行有效监管,负行业主管责任。
(3)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客货运行业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和指导客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遂宁富临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失察,对遂宁富临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长期未进行公司化经营失察,对遂宁富临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的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次数不足且流于形式未进行相关处理或提出整改意见,对遂宁富临公司及车站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客车违规在遂宁富临公司城北客运站配载的行为失察,对遂宁富临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监管不到位,未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致使肇事车辆长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并在站外揽客的行为未被发现和处理,负行业主管责任。
(4)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负责该市打击整治客运车站周边环境和进站车辆经营者、司乘人员站外揽客、揽货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未认真履职履责,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客车违规在攀西商贸城违规载客行为失察,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负行业主管责任。
(5)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在配合运管部门对该市打击整治客运车站周边环境、司乘人员站外揽客、揽货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未认真履职履责,对事故客车违规在攀西商贸城违规载客行为失察,巡查不到位。
6.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西昌长安汽车站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①未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出站检查制度。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在事故客车出站时仅仅目测有无安全带,未认真检查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及旅客安全带是否系扣,未确保事故当日事故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经查,未见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遂宁富临公司城北客运站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作为配载点的情况下,允许遂宁至西昌线路营运车辆长期在城北客运站载客。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一)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胡某军,事发当天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驾驶过程中,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故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在驶出隧道后遇雨天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0日石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李某,中共党员,遂宁富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
2.李某忠,中共党员,遂宁富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和及时消除遂宁富临公司、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李某忠行政处罚。
3.唐某川,中共党员,船山分公司经理,城南客运站站长,负责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全面工作。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存在安全带损坏、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唐某川行政处罚。
4.陈某民,中共党员,遂宁富临公司GPS监控室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遂宁富临公司、船山分公司监控人员履职不到位,对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长期揽客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陈某民行政处罚。
5.伍某斌,中共党员,遂宁富临公司经营处处长,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指导和督促船山分公司工作不力,未严格执行公司化管理,对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长期揽客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伍某斌行政处罚。
6.吴某,中共党员,遂宁富临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和及时消除遂宁富临公司、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吴某行政处罚。
7.周某龙,中共党员,船山分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科长,负责分公司客运车辆技术管理,组织对车辆检测和维护等工作,对事故客车日常检测和维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部分安全带损坏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加重事故后果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周某龙行政处罚。
8.谭某军,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确保车辆安全带完好,对事故客车包而不管,将车辆日常维护、日常运营等职责转嫁给主驾驶员刘某强,为追求经济收入授意刘某强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谭某军行政处罚。
9.刘某强,事故客车主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维护、运营等职责。未及时排查车辆安全隐患,未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将功能损坏安全带采取人工缝制的方式予以修补,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加重事故后果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和驾驶员监控不到位,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加重事故后果,督促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建议由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问责人员
1.遂宁市
(1)聂某,中共党员,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原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运输科工作人员),审核事故客车增加石棉配载点把关不严,未发现城北客运站不是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配载点,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诫勉。
(2)唐某,中共党员,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安全总监,分管船山区运管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船山区运管所督促、指导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书面诫勉。
(3)郭某,中共党员,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原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安全运输股股长),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船山区运管所督促、指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谈话诫勉。
(4)刘某,中共党员,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船山大队工作人员(原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运输股对遂宁富临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和城北客运站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建议给予其书面诫勉。
(5)王某禄,中共党员,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股股长,负有组织实施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职责,对遂宁富临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和城北客运站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郭某刚,中共党员,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原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输股股长),负有督促和指导客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对遂宁富临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和城北客运站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冉某,中共党员,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工作人员(原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驻城北客运站工作人员),对事故客车违规在城北客运站配载的行为失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凉山州
(1)马某龙,中共党员,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战办主任,负责分管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工作。对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陈某忠,中共党员,凉山州西昌市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主任,负责中心运政稽查暨打非运营工作,虽然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仍存在管理岗位职责不到位,对稽查二队和驻站办失职失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曾某,群众,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稽查二队队长,负有组织实施对非法客运打击的工作职责,凉山州西昌市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稽查二队在值班备勤期间,巡查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李某,中共党员,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驻站办负责人、在驻站办工作期间,落实部门科室监管责任不力,对西昌长安汽车站出站客车检查督促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5)唐某,群众,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驻站办临聘人员,在对西昌长安汽车站出站客车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检查不认真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管理规定》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全局通报批评处理。
(6)余某,群众,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驻站办临聘人员,在对西昌长安汽车站出站客车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检查不认真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管理规定》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全局通报批评处理。
(7)徐某良,中共党员,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对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在配合运管部门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监管不到位,巡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建议企业按照员工管理规定进行问责的人员
(1)舒某容,遂宁富临公司GPS监控人员,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唐某艳,遂宁富临公司GPS监控人员,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客车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唐某川,中共党员,船山分公司经理,城南客运站站长,负责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存在部分安全带损坏和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事故客车在未经批准的配载点城北客运站长期载客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龚某,中共党员,船山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并负责经营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部分安全带损坏、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事故客车在未经批准的配载点城北客运站长期载客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陈某,中共党员,船山分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分公司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部分安全带损坏、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吕某,中共党员,船山分公司GPS监控人员,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余某,船山分公司GPS监控人员,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李某强,城南客运站安全例检员,负责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部分安全带损坏的安全隐患,对加重事故伤亡后果负有重要直接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9)刘某,西昌长安汽车站出站安全检查员,负责客车出站前的安全检查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规定及时督促事故客车部分旅客系好安全带出站,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30日内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向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建议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建议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向遂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4.建议由凉山州西昌市纪委监委对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班子开展集体约谈。
5.建议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向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6.建议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服务发展中心(原西昌市运管所)和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向凉山州西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7.建议由凉山州西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西昌长安汽车站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一是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技术手段严格监督驾驶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规定的途径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对车辆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专项检查整治。
(二)遂宁市交通运输局、西昌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西昌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车辆动态监管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激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要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6个月内组织完成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
(三)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将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对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违反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动态监控报警信息,要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
西昌市公安局、西昌市交通运输局等执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查处违规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和上客、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客运企业及客运场站加强源头安全监管。
高速公路警察部门对辖区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研判分析,增设各类监控技术手段,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进一步提升路面执法管控质效,切实规范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秩序。
(五)全面落实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见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西华[2020]交鉴字第1261号和第1424号)进行全面整改,要对雅西高速所有隧道内照明灯光、标志标牌、监控设备及安防设施,以及公路桥梁、弯道、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及事故易发多发路段标志标牌标线、交安设施、路面平整度、排水设施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中央隔离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是否达到安全防护等级要求等进行排查整治。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要督促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所有隧道内照明灯光、标志标牌、监控设备及安防设施,以及公路桥梁、弯道、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及事故易发多发路段标志标牌标线、交安设施、路面平整度、排水设施,特别是中央隔离设施提升改造等专项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按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改造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企业有效监管,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对高速公路标识、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排查,确保设施齐全有效。
(六)要进一步厘清职能职责
进一步厘清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遂宁市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之间的职能职责,切实做到权责分明,避免因权责不明导致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