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旅游套餐后
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
但旅游公司却不愿意退费
这该怎么办?
案例说法
帮你破解旅游退费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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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有跟团旅行计划的消费者在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团并先期支付团费,旅行社在发团前才与消费者补签旅游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对于“非网络原住民”的老年人而言,以现金方式缴纳金额不大的参团费,实属正常情况。
近年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反复,造成大量旅行团不能如期发团,对旅游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不少旅行社门市部关门歇业,门市部负责人继而“失踪”。
在此情况下,不持有旅游合同和有痕支付凭证的消费者如若径行向旅行社主张退团费,往往与旅行社之间出现退费僵局。
本案中,原告夫妻俩便是在多次主张无果后凭借两张团费缴纳的《收据》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旅行社抗辩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收据上的印章为假,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仅能办理招徕咨询业务,不能提供收取客户款项的服务,故在原告方不能提供旅游合同及有效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原告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不应承担退费义务。
诉讼过程中,天府新区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线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得知,旅行社在另案起诉门市部负责人杨某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提交一份杨某丽提交旅行社的应退团费清单,清单上明确载明了原告方的团费事宜。虽然庭审中,旅行社对该份证据予以否认,但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禁止反言规则”,因此,天府新区法院对原告方在旅行社门市部缴纳了团费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由于天府新区法院二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无能力鉴别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权限,杨某丽在时任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期间,通过履行职务行为,代理旅行社收取了二原告的团费,并加盖了印章,即便印章为假,仍应作为其代理旅行社作出的行为,天府新区法院中案涉旅游合同成立,二原告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另由于旅行社一直未能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故对于二原告支付的旅游团费,旅行社应予退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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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期>天府新区法院
编辑丨李 琪
校审丨张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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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旅行社不肯退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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