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跟团游的途中,
若发生意外,
该由谁担责呢?
日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旅游意外的案例,
分享给你们
希望大家有所借鉴。
叶某与厦门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携妻子共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
西藏8天7晚跟团游。
之后,
旅行社将西藏游注意事项发送给叶某,
其中包括高原反应常识及相关注意事项,
出发前又向叶某夫妇提供了
抗高原反应药物红景天,
并安排当地导游随团服务。
前往旅游行程最后一个景点游览时,
叶某感到身体不适,
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送医途中,
叶某失去生命迹象,
医院诊断他因脑出血2小时左右
抢救无效死亡。
叶某的妻子及子女认为,
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者,
在出行前未要求叶某提供体检证明,
未随团配备具有高海拔地区急救常识的医生
或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
未随团配备应对高原反应的药物和急救设备,
在叶某身体出现不适后未及时观察其反应,
未提供合适的救护运输车辆,
未联系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诊所,
属于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情形,
应对叶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至少50%责任。
叶某妻子及子女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法院:旅行社已尽义务,驳回诉求
旅行社是一般旅游经营者而非专业医护救治者,其在叶某赴藏旅行前,通过合同附件、专门提示、要求申报健康信息等形式将高原地区可能出现的身体健康风险,以醒目显著的方式对叶某进行了充分告知,并提供了抗高原反应的常用药物,叶某也主动填报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