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约定法:如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如因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导致游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需要向游客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间接约定法:如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游客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是可以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的。
2、那什么叫做法定违约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法律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限额一般为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部分间接损失,但合计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
例如:旅客主张因旅行社代订的飞机误点,导致其耽误了一笔生意,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但是,客观上看生意是否耽搁以及是否可以做成,无论是旅行社还是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因此这个生意的间接损失是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的。
四、案例评析
1、通过对上述有关违约责任的分析,因旅行社的过错没有及时控位导致游客无法顺利出行,旅行社显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如果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具体计算方式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游客因取消出行所造成的损失。
2、关于游客所主张的因请假出游导致的误工费,笔者认为旅行社不应当予以赔偿,具体理由为:
(1)在旅游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虽然旅游出行会耗费三五天的时间,但在与游客签署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一定能够完全预见到游客是“请假出游”,不会预见到相应的误工费用损失。
(2)《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赔偿责任为“填补性”,即违约责任实际上赔偿的是守约方发生的经济损失。具体到案例中,即使游客是真的存在请假的情形,但在确认无法继续出行的前提下,游客还是可以销假正常返岗上班,不会产生实际的误工损失。
附:相关生效案件判例
1、李俊与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号:(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28号】
法院认为:南湖国旅公司在实际行程出发后才向李俊等人发放原定旅游行程被改变的新的行程表,且新的行程安排相比较于原行程安排,无论是交通在途时间的增加,还是游览地点和时间的重新分配,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到李俊订立旅游合同最初的目的。而在本案纠纷中,因火车票非实名制购买导致的李俊等人在深圳北火车站滞留,及南湖国旅公司主张上述行程发生重大变化,是因为无法预订到酒店,均非法定的不可抗力理由,而是南湖国旅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安排交通和住宿的基本义务,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李俊要求三倍赔偿22590过高,法院酌定南湖国旅公司支付旅游费一倍的赔偿金,即7530元。同时,南湖国旅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表明,李俊已同意退还南湖国旅公司购买的深圳北到泉州的火车票,扣除20%的手续费即171.5元(计算方式:857.5×20%)后,李俊还应返还南湖国旅公司686元。李俊诉请的误工费无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2、陈磊与阎贵珊与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号:(2016)津02民终4744号】
法院认为: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以后,在临近出行前,陈磊与阎贵珊提出取消行程,据此,旅行社未办理游客的签证,旅行社的行为虽减少了游客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在游客提出继续行程后,却导致了游客因无法入境增加了额外的支出。但应指出游客如果不是临时提出取消行程,额外的支出应是可以避免的。同时考虑游客仅为口头提出取消行程,但并未书面通知旅行社的情况下,且未就解除后的费用承担事宜达成一致,旅行社即未办理签证有不妥之处。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导致游客旅费增加的相应费用,是由于游客提出取消行程,和双方未就解除事项最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旅行社未予办理签证造成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本案中游客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旅行社承担游客损失(自行支付的机票、酒店、转机服务费、行李费等)的30%计1350元。
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广东服务。闵令波大律师。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