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周某证言中,关于张某等17人系独立成团的陈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所以不予采信。关于张某主张的江苏WD旅行社擅自拼团的违约金25540元,首先,江苏WD旅行社将其他14名游客与张某等17人共同组团出行的行为并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拼团行为。其次,对于上述组团情况江苏WD旅行社已征得领队武某睿的同意,考虑到武某睿与张某及同团游客武英某、武某泰等人系亲属关系,故有理由认为张某等人对此事应当知晓,因此,对于张某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江苏WD旅行社将其余14名游客与张某等17人组团是否违反双方约定并构成拼团,法院仅以一句“共同组团出行的行为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拼团行为”就认定不构成“拼团”,而未就此展开说明,使得结论略显单薄。
其实,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拼团”的内容,“拼团”的官方定义主要出现在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即“指出境社(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同时,在示范文本中,还对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拼团行为约定了违约责任,即“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旅行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因为上述示范文本被各旅行社普遍使用,所以判断一个旅行团是否属于“拼团”,也主要依据该定义。但是,该定义存在一定的歧义,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比如拼团的定义中包含了“经旅游者同意”的内容,那既然“旅游者同意”是构成拼团的前提,又何来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拼团呢?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当拼团作为一个单纯的行为时,即不以旅游者是否同意为基础,才能结合实际判断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拼团,是否经过旅游者的同意,进而决定是否应当适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有旅游者认为,一个旅行团中只要存在旅游者通过两家不同旅行社(网络平台)报名参团,该团就属于拼团,而未经其同意的拼团就属于违约。原本在团队游十分普遍的“散客拼团”现象,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忘记让旅游者签字同意拼团,再加上示范文本中关于“拼团”的定义理解起来又不是十分清楚,旅行社就很可能陷入给旅游者解释但旅游者不接受的麻烦之中。
所以,笔者建议,对旅行社而言,如果直接使用示范文本签约,请注意在“拼团约定”一条中,一定向旅游者解释清楚该团可能涉及“散客拼团”,请旅游者签字同意拼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旅游者而言,如果对同行的旅游者有具体要求,比如不愿和陌生人拼团、不愿和老年人拼团等,也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与旅行社进行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杨溢律师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