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全面提高伊宁市全体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现将部分违法违规破坏林草资源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2024年7月15日伊宁市林草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护中发现李某某在伊宁市芳草湖路段使用专业弹弓盗猎,致使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苇鳽和一只“三有”保护动物黑水鸡死亡。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伊宁市林草局将李某某移交至伊宁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立案调查,李某某对盗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案例2:【野外违规用火案】2023年4月29日买某、伊某(年龄均未满 14周岁)两人在伊犁河附近游玩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芦苇,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亩。因买某、伊某二人年龄均未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木某、古某、阿某、依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次火灾造成林木损失11499元及评估费5000元,合计16499元,经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以上损失由监护人木某、古某和阿某、依某各承担50%。
案例3:【超范围使用林地案】2023年9月20日,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市政建设公司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存在超出使用林地审核(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现场测量破坏林地面积为2127平方米(3.2亩),经林草局工程师鉴定,该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责令该市政建设公司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23397元。
案例4:【非法使用草原案】2021年9月2日,伊宁市某砖厂,在未办理草原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伊宁市英也尔镇南台子沟春秋草场上违法开采破坏草原,违法占用草原面积300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前恢复草原植被,并处以211200元罚款。
案例5:【违规调运樟子松板材案】2024年6月13日,伊宁市板材经销商宁某,在未办理林木调运检疫手续的情况下,将樟子松板材从伊宁市运往新源县,被那拉提景区检查站查获,未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报检中存在刻意隐瞒、逃避事实等客观故意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宁某处以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