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违约行为时,根据违约的不同类型,相应的法律后果为:
A: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B:一般性违约的:继续履行合同 +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举例说明:
案例1:张三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签署合同时,旅行社告知的是从香港飞曼谷,原定为南航的班机,出发时间20:30。临近出发,旅行社通知游客改为亚航的班机,出发时间推迟1小时。张三认为旅行社违约,不同意更改航班,并要求退团。
案例2:张三携小孩张四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亲子游,报名后张三将其和小孩的护照一起交给了旅行社办理签证。在临出发前,旅行社不慎将张四的护照弄丢了,张三得知后要求取消出行,并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解析:案例1中的交通安排仅为旅游出行的一个部分,旅行社将航空公司和航班时间变更,实际上并未影响到游客参加旅游的体验,此时旅行社仅为一般违约,仅需要赔偿游客因航班变更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因此,游客“以旅行社存在严重违约为由”要求退团没有依据。
在案例2中,因张三报名参加的是“亲子游”,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可知,亲子游目的在于增加父母与小孩之间的互动交流,增进亲人之间感情。因旅行社的原因遗失了小孩的护照,导致了张三报名参加旅游团的意图落空,可以认定旅行社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此时,游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4)综上所述,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是否属于根本违约,主要取决于旅行社的单个违约行为(或多个违约行为综合起来)是否会根本影响到旅游目的。如从一般的经验可以推断出根本上影响到了游客的参团体验,则可认定为根本违约,反之则不属于。当然,具体到旅游个案,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注意:如旅行社虽然有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的,但此时游客仍然坚定的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将游客的要求看作为是“游客单方主张解除旅游合同”。因旅行社也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支付一般违约的违约赔偿款 + 扣除必要费用后将旅游费用余款退还给游客。
2、属于旅行社的原因,但非旅行社违约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因此,如因收客数量达不到最低成团人数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时:需要提前通知,并退还全部的费用(注:根据国家旅游局于2014年制定的示范文本,旅行社退还的费用包括已经产生的签证/签注费用)。
如未能提前通知的,或者通知时间不足的(出境游提前30日、境内游提前7日),旅行社还需要支付延迟通知的违约金。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解除旅游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在行程开始前,发生了地震、政变、火山爆发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如游客与旅行社无法就行程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即可。
特别提示: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但该事件并未实际影响到行程的具体安排,则游客或旅行社不得以“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为由解除旅游合同。
举例:游客报名参加了美国游,在出团前,美国东海岸发生了海啸事件。如果原定的行程安排是游览美国西部的旅游景点,客观上东海岸的海啸事件不会影响到西海岸的旅游活动,此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继续出行。如果游客要求退团,则应当按照“游客单方提出解约”进行处理。
四、结语:出团前解除合同的证据固定
1、因旅游合同的解除原因及解除时间节点,对于是否需要承担(退还)旅游费用,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解除的时间离出团时间越近,则实际产生的旅游接待费用则越多,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就越大,相应的可以退还的费用余额就越少。
2、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旅游行程无法继续的,旅行社均应当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特别是因游客的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如认为是游客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则旅行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游客在出团前意图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的销售人员应当让游客作出(发出)明确的解约通告,及时告知操作人员停止该游客的旅游地接操作,并核算已经产生的费用。
3、如在行程出发前,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特别是航班临时取消),旅行社也需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旅行社应当要求航空公司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此既利于游客的解释工作,亦利于判断费用承担(退还)的数额。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