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 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广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2日
广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推动广水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华山盟·月光海誓”文旅品牌,绘就“秀美应山、诗画广水”,根据随州市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和《广水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广政发〔202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设立文化旅游专项资金1000万元。
二、奖励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创建经营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包含体育企业)、协会、个人和单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但引客入广的旅行社,也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一)文旅项目建设与产业培育奖励
1.支持文旅项目落户。新引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市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参照市招商引资政策工业类项目相关规定办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新引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文旅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各类场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体育场馆等,并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科普、文化交流与展示、全民健身等活动,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扶持高成长性文旅企业。年度内新增投入实施项目提档升级、设备设施更新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创优文旅项目供地。新上的创意设计、文旅产品制造、田园综合体等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利用废旧厂房、仓库等闲置资源改建成文旅场馆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可采取租赁方式,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实施改造。
5.支持各类品牌创建。新评定为5A、4A、3A级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60万元(省级30万元)、15万元(省级10万元)、10万元(省级5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20万元)。创建省级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随州市认定的其他文旅品牌(示范名称)的,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6.支持酒店、民宿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支持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8.支持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各类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网络视频拍摄、电影电视剧制作等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奖项的,对作者或主创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创演反映地域特色文化的大型原创精品舞台剧、情景剧,当年在全市演出20场以上的,给予3000元/场的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文创产品开发。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省级3万元)、5万元(省级2万元)、3万元(省级1万元)。
10.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新引进文旅项目按期投产运营并实现合同约定税收(或成效)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奖励。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文旅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文旅企业创建成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引进文旅企业开发建设星级酒店且成功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奖励
11.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经文旅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分别奖励投资者60万元和30万元。优先规划三级、二级及以上公路直达A级旅游景区。
(三)文旅人才(活动)扶持奖励
12.支持文旅人才发展。获得国家级旅游技能(含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随州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支持手工非遗传承。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4.支持参加各类赛事。广水籍参加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执行。广水籍运动员参加其他国际级体育大赛、亚运会的奖励标准,按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广水籍参加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其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广水籍运动员参加其他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代表广水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其带训教练员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代表广水市参加省政府、省体育局举办的其他省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省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群众体育项目的奖励,按竞技体育标准的50%执行。
15.支持举办(参加)各类活动。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全市性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含文化演出、各类赛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活动经费(含奖品奖金)从市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市组队、组团参加随州市级以上(含随州市)政府或其直属的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从市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16.支持A级旅游景区讲解。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设置1-2个以钱养事导游(讲解员)岗位;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的,设置3-5个以钱养事导游(讲解员)岗位,所需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四)引客入广社团推介奖励
17.支持社团引客入广。一次性组织或接待30人以上、在广水至少住宿一晚、游览1个以上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门票收费的3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团队中每人20元给予奖励,其中已享受半票或优惠票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奖励审核
(一)本办法中所称资金是指人民币。
(二)本办法中所指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及评估机构予以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本办法包含的各项表彰、奖牌、称号等,需由随州市级以上(含随州市)政府或其直属的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备案。
(四)申报材料
1.创建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提供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随州市文旅局的评定文件。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和省级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及国家、省、随州市评定的其他文旅品牌(示范名称),提供评定的文件或证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提供获奖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
3.星级酒店、民宿,提供相关评定文件。
4.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提供获奖的文件或证书。
5.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奖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查看。
6.获得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旅游技能(含导游)大赛奖项的,提供获奖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称号及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称号的,提供评定的文件或证书;获得国际、全国、省级体育大赛奖项的,提供获奖奖牌、奖杯或证书。
7.引客入广的市内外旅行社或地接社,组团社直接组织、无地接社的旅游团队,由组团社申请奖励;组团社组织、有地接社的旅游团队,由地接社申请奖励,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确定。由组团社或地接社填报《广水市旅行社奖励申报表》,同时按要求提供包价旅游合同、当日行程单、游客基本信息、酒店住宿发票及景区门票、旅行社资质证明、旅行社责任险等附件。
五、其他
(一)市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除可用于以上项目的引导、扶持、奖励、补助和旅游营销、文旅产业交流等文化旅游专项支出外,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进行集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二)本办法奖励(补助)金额包含随州市政府的奖励(补助)资金。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可按奖励资金最高的奖项进行奖励。
(三)项目或景区与我市各级政府性投资平台(专项资金)合资建设的,按社会资本投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者或企业自行承担。
(四)违法经营、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有较大负面影响旅游投诉、制造虚假数据和涉及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本办法由广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湖北省、随州市有新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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