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作协议
甲方(旅行社):
乙方(租赁车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新条例实施细则》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旅游主管部门之规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旅游车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
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
二、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
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费(不低于20万每人),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四、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
料(资料名称见附件)。
五、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
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六、司乘、导游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