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微课堂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为玩具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上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的玩具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介绍,本期,小编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越南、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的相关情况。
越 南
01
监管机构
越南玩具安全标准是由标准计量质量总局(STAMEQ)制定,该机构是越南科学和技术部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就该国标准化、计量、生产力和质量管理领域的问题向政府提供建议,与其他部门协调进行货物质量检查,管理合格评定和认可活动等。进口玩具由海关放行。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2010 年 4 月 15 日起,越南制定的《儿童玩具安全国家技术法规》QCVN3:2009/BKHCN正式生效,越南本地生产和进口玩具只有通过依法认证、公告和粘贴安全标志(CR 技术法规合格标志)后,才能上市流通。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玩具安全技术法规QCVN3:2019/BKHCN①正式生效。
03
合格评定程序
1.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儿童玩具必须符合《儿童玩具安全国家技术法规》QCVN 3:2019/BKHCN要求,加贴符合性标志(CR标志)方可在市场上流通。
2.进口儿童玩具必须按照第27/2012/TT-BKHCN号通知②及其补充规定第07/2017/TT-BKHCN号通知进行进口商品质量国家检查登记和质量检查。
3.儿童玩具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