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横滨港接受隔离的“钻石公主”号
日本有无国际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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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海仲仲裁员彭先伟首先对近期学者讨论观点进行了综述,随后他针对日本国际义务的法律进行了详细分析。
他详细梳理了邮轮疫情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并细致解读了国内媒体所援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94条,以及其中所谓的公海管辖权和船旗国问题,进而对日本在国际卫生法下的国际义务进行了探讨。
他认为,从国际卫生法,国家在国际卫生条例下的核心能力建设义务,国际卫生港口的相关权责,以及日本对横滨邮轮母港的投资保护承诺(如有)等角度讲,日本政府负有相关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庆虹表示,就本次“钻石公主”号邮轮的疫情事件而言,义务国的确定应首先基于邮轮的公海时间和靠岸时间。
一方面,因疫情发生在特殊载体上,这不仅是海洋法的单一问题。
另一方面,因涉及卫生事件,已形成了在国际卫生法和海洋法的交叉。
因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判断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公海上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判断管辖法,即船旗国义务,但靠岸后日本主管当局有义务防止船舶进一步染疫,义务遂转移给日本。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徐珊珊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析。
她认为,区分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是否有管辖权和是否有救助义务是两方面的事。
在权利方面,“钻石公主”号疫情是在日本的领海上受到公众关注的,日本应当具有管辖权,与船旗国有管辖权并不冲突。
但日本在义务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通过分析扣留权、日本国内收容能力及日本目前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等相关事项,她认为,仅就目前情况来看,日本并无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她还就“钻石公主”号与中国“歌诗达赛琳”号轮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对比,认为我国在卫生港口建设时,各方面条件和配套措施已具备良好的基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桂红认为,“钻石公主”号邮轮应更大程度上属于国际公共卫生的范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 “无疫通过”是国际海洋法中“无害通过”概念的具体化。
基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28、43条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需要援助船舶避难地指南决议(第A.949(23)号决议)》和《关于海事救援服务决议(第A.950(23)号决议)》《国际海港制度公约》等规定,日本并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
日本对“钻石公主”号采取的措施,虽有舆论不满,但实际上船旗国对处置船舶负有首要义务,但是因船旗国无能力实施而使得实际处置行为落到日本。
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条款来看,“健康保护”没有具体的明确标准,所以日本基于其权限和能力,并未违反该条款43条下的保护义务。
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石小娟从船舶情况、游客和船员的角度分析了有关“钻石公主号”邮轮的几个客观事实和法律连接点。
她认为,日本在国际法上,没有让“钻石公主号”游轮必须进日本港靠岸的义务,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