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的《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联系方式:0356-2031122
电子邮箱:jcssfjlfk@163.com
晋城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1日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带动作用,促进晋城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文旅康养样板城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文化和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升服务,实施全域整合、全业融合、全景建设、全民参与、全要素提升、全系统营销,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特色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更好的满足新时代人民旅游消费需求和当地居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新发展路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开展的扶持措施、产品供给、公共服务、品牌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全域统筹、特色发展,文旅融合、创新发展,示范引导、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突出晋城地方人文特色、自然生态资源,讲好晋城故事,统筹推进晋城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全域机制
第五条【工作机制】本市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将文化和旅游业培育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全域旅游综合管理体系,建立集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旅游规划与产业促进、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旅游营销推广与形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旅游数据统计、标准化建设与综合考核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综合管理机制,并建立常态化的全民参与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全域旅游统筹协调工作,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由政府牵头,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商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域旅游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全域旅游服务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规范野生景点管理,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环境整治、旅游秩序维护和公民文明行为教育等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发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行业指导、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控监测,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涉旅场所收费项目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并对包含其他涉旅场所、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在内的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重大项目审批,并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全域旅游市场、旅游食品安全、涉旅特种设备安全等的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旅游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引导餐饮业、住宿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推进晋城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培育新品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水路旅游客运市场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旅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理旅游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旅游交通事故。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明确,未明确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社区环境美化、特色保护与延续、全域旅游环境等相关工作,引导教育村(居)民成为全域旅游宣传员和服务者。
第九条【经营主体】景区、景点、饭店、酒店、民宿、娱乐场所等涉旅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发布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经营商品、场所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培训与合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旅游资源开展调查和研究,建立全市旅游资源数据库、保护名录。
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全域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和传承本地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以及影视拍摄、拓展等赢利活动的,应提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准入退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未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文资源,将神话传说、民间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优秀文化元素植入山水、城镇、田园、乡村,整体筹划城乡建设与全域旅游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全域旅游战略和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注重太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推进城乡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全域旅游城乡统筹、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区域合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建立健全全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区域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百里沁河生态经济带等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全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全民参与】市人民政府完善全民参与的机制和渠道,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游客、企业、公益场所等参与晋城全域旅游发展,营造人人共建共享共治的全域旅游发展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标准化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全面有机衔接,建立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的地方标准化制定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支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基础提升、景区提级、服务提标、品牌提质“四大行动”,加大对全域旅游的投入扶持力度,在规划、用地、资金、人员等方面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规划分类与编制原则】本条例所称规划包含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应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规划。
编制全域旅游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全域统筹、因地制宜、整体布局的原则,体现晋城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优化环城生态圈、文旅康养环(带)、文旅融合发展片区的空间布局,促进各景区(点)、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以及相关文旅康养业态和产品差异化发展。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组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二十条【规划实施与评估】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统一、动态的全域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逐步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建立规划督查与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开发利用全域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全域旅游项目和全域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召开相关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并通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宏观经济形势和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发放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旅游专项消费券。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等有关部门安排资金时,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全域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支持企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全域旅游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全域旅游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三条【用地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全域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旅游相关项目用地的用途,采用划拨、招拍挂、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为全域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承包流转的方式,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第二十四条【人才培育】加强本市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等规划团队、旅游专家智库建设。
支持本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加强文旅康养专业学科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培养实用型文化旅游专业人才,培育文旅、农旅、体旅等各行业具备多学科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促进文旅康养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康养专业技能常态化培训,促进专业人才素质提升。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文化馆、景区景点等,联合乡镇(街道办)、中小学等,创新文旅培训模式,培养家门口的“金牌讲解员”。
第四章 产品供给
第二十五条【文旅康养融合】围绕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及样板城市建设,用好中国·山西(晋城)康养产业发展大会永久举办地优势,依托晋城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中医药资源,针对细分市场、目标客户,精准确定产品方向,大力发展文旅康养产业,推进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围绕环城绿廊和太行一号旅游公路开发全时旅游度假产品,建设康养基地、康养村落、康养社区等。
第二十六条【景区提级】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大景区建设,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度假、康养产品,打造太行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康养胜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A级景区提质升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制定扶持政策,推动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