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一学校和保险公司因合同纠纷
引出协议赔偿低于依法赔偿标准2倍多
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和保险公司打官司,意外发现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在赔偿在校学生死亡时,协议达成的实际赔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标准。
刘某,男,家住社旗县某乡镇,生前就读于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微机2班。2018年5月15日早晨5时35分左右,刘某在学校寝室内被发现死亡,社旗县人民医院出具 死亡原因不明确证明。
2018年5月22日,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与刘某父母 签订赔偿协议,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 赔偿刘某父母28万元。
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以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为由,要求承保方出险。但双方存在分歧,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相继进行了法院一审、二审。
在二审终结后,保险公司还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审查。2021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20)豫民申8017号裁定,驳回了再申申请,维持二审法院所作判决。
据法院二审(2020)豫13民终3229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刘某系未成年人,其在事故发生前曾因精神问题接受过心理治疗,事故前不吃饭、作息不正常。职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安排宿舍巡查,未派驻校医,未能及时发现刘某的异常状况,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职业学校管理上明显存在疏忽。因此可以 认定职业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于刘乐的死亡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前刘乐在县城学习生活,应当依据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职业学校需承担的死亡赔偿金额应为591157.2元(29557.86元/年×20年),丧葬费应为27998.5元(55997元÷12×6)。
但是社旗县中等职业学校与刘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职业学校赔偿刘乐父母28万元,职业学校也已实际支付该款项。所以,在此基础上判令保险公司向职业学校支付28万元保险金。
此前有社旗教育部门人士介绍,社旗县近年来发生在校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均以28万元为参照标准,由校方对死亡学生家庭进行协议赔偿。不过,此次法院二审认定的60余万元赔偿标准,或将成为新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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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中国裁判文书网
▍综合编辑:奕丞 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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