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服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不乏有部分游客在途中受伤
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摔伤致残
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景区?个人?
我们一起来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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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Basic facts of the case
2022年5月1日,杨女士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了一张达瓦更扎(日出)门票,到景区山顶观看日出。当日山顶突降大雪,杨女士在下山途中因道路积雪湿滑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和副韧带损伤。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杨女士以景区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景区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2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02
案件审理
case trial
雅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景区在官方订票网站对景区有相关介绍及小心路滑的温馨提示,景区亦有“小心地滑”的提示,同时在“5.1”小长假期间针对景区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等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但在当天凌晨观景时人数激增突遇大雪无法观景需撤离的情况下,并无有序引导游客安全下山、避免游客摔倒受伤的针对性保障措施,事实上当天除杨女士外,有多人摔倒,景区经营管理者并未尽到防止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宜发生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在积雪湿滑路面摔倒受伤亦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景区经营者承担60%的主要责任,即判决景区经营者赔偿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275.4元。由于景区经营者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景区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景区经营者作为旅游业务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即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既要予以说明告知、警示,更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这是旅游活动经营者的法定附随义务。
本案中,杨女士购买了夹金山文旅公司经营管理的达瓦更扎景区门票,到景区旅游,与夹金山文旅公司之间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事发当天在景区游客数量特别多又突降大雪路面积雪湿滑情况下,景区经营者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危险发生,对杨女士摔倒受伤,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女士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当然,杨女士在景区旅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加强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对摔伤也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The End
文|民二庭(姜孟丹)
原标题:《【以案说法】景区游玩摔伤,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