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公司有关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注意这些证据必须与单位存在关联性方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六、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为证据员工的工资标准,提供了工资领取记录,但工资领取记录明确记载有加班费的存在。
七、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等。该证据可以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八、加班审批表。不少用人单位存在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审批表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在实务中远不止这八类证据,只要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供。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龙某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不支付龙某成2011年11月5日至2013年5月1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0100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第三项内容为:龙某成主张在职期间每月休息日均加班4天,每天工作8小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考勤表记载龙某成在职期间不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但同时主张实际支付龙某成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工资表中亦有支付加班工资的相关记录。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明确有加班工资,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考勤记录。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如何计发加班工资无明确标准,并确认该加班工资中包含有绩效和考核工资部分,但考勤表与工资表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且部分考勤表有涂改痕迹,故法院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关于龙某成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主张不予采纳。
鉴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龙某成进行考勤管理,证明龙某成实际工作时间的证据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掌握管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信龙某成有关休息日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并根据龙某成的工作性质酌定两龙某成在职期间每月休息日均加班4天,每天工作8小时。
判决结果:据此,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某成2011年11月5日至2013年5月1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01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劳动者无有效证据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明。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其提供了员工的工资领取记录,相应的也就证明了存在加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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