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图上所标定的界线是各级政府管辖范围的法定标志和法律实施的范围。行政区划图常以行政管辖范围分区设色,视地图上表示的行政等级层次来确定分色的级别。通常还适量表示水系、交通道路和居民点,以反映各行政区域间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一级管辖区界线和行政中心;地区、省辖市、州等二级管辖区界线和行政中心;县、旗、县级市等三级管辖区界线和行政中心。在省和县的行政区划地图上,还可显示第四级乡和第五级村的管辖范围和中心。
行政区划分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6个地级市、14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3(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72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42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0497(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566个街道、20117个镇、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62238(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单位(包括社区居委会)(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台湾)、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台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_政区版》显示图例有:首都、省级行政中心、国界、未定国界、地区界、军事分界线、山峰及高程、河流、特别行政区界、省自治区直辖市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