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优化镇区功能,合理组织用地布局,最终形成交通便捷、公共设施完善、环境优越、舒适宜人的农贸型小城镇。
第7条功能定位
以农机具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商贸型小城镇,是全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第8条规划控制
规划区人口容量为15970人;建设用地200.28hm2。
3、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
第9条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两轴、四组团”的规划结构。
一心:在镇区东西向主干路两侧规划布置商业用地,发展商业,繁荣经济,两条主干路交汇处形成镇区发展中心。
两轴:即镇区内部南北向、东西向主干路,是镇区发展的主要依托轴线,也是联系全镇的主要道路。
四组团:分别指中心服务组团、居住组团、商贸组团、工业组团。
第10条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按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确定规划范围内主要的土地用途。
第11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12条建筑的改造、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13条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14条本规划对配套的服务设施采取两种控制方式,一种是在规划中不明确其所占地界线,而是根据相关法规在需要地块中给予容量和规模的控制,具体设计时灵活布局。另一种是独立占地、规模较大,明确用地控制范围,如在下一步设计时对范围略有修改,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15条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商业设施,其中公益性设施以政府建设为主。
第16条规划规定的公共设施是镇区内必不可少的基本服务设施,不得随意压缩规模。
5、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第17条一般原则
凡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建设,应按照规划图纸和图则所控制的道路实施。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交叉点平面坐标、干路和次干路的平面线性为强制性规定。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用地(包括上空)为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18条道路等级
规划区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并形成 “五横六纵”的道路结构。
主干路:纬三路、经二路。
次干路:纬一路、纬四路、经一路、经三路、经五路。
支路:纬二路、纬五路、武双路、经四路。
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26(4+18+4)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21=(3.5+14+3.5)米和20(4+12+4);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4(3.5+7+3.5)米。
。
第19条交通设施规划
1、汽车客运站:对现状的长途客运站用地,规划予以保留。
2、社会停车场:规划共设两处集中式公共停车场,是结合广场设立的,一处位于镇政府对面,一处位于规划市场东面。
6、 绿地系统规划
第20条绿地系统
规规划以“生态建镇、保护环境”为根本,结合双城镇绿地现状条件,规划绿地系统采用点状绿地和带状绿地有机结合的综合布局,形成十字交叉、点线面结合的布局结构。
第21条公共绿地
规划公园绿地总面积为13.94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6.96%,规划绿地主要邻近中心广场、商业中心。
第22条防护绿地
主要指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用地周围绿地,以阻隔噪音污染向生活区扩散,防止其对生活区的影响,总用地面积2.77 公顷。
7、地块开发强度控制
第23条开发强度分区
若依据规划结构和功能布局及开发强度分区的原则,结合双城镇实际情况,本规划开发强度分为三个层次:中强度开发区、中低强度开发区和低强度开发区。
中强度开发区:主要包括商业开发居住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在2.5以内。按使用性质,建筑密度25—40%。
中低强度开发区:主要为大规模拆迁安置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在1.0以内,按使用性质,建筑密度25—35%。
低强度开发区:各类学校、公用设施、现状村民住宅社区周边等用地。规划控制容积率小于0.8,建筑密度:居住为30%—45%,其它各类用地25—35%。
第24条建筑高度控制
地规划范围的建筑高度划分为三个层次:限高24米、限高12米、限高7米。
限高24米:主要包括规划范围新建居住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建筑以多层为主。(住宅建筑限高20米)
限高12米:主要包括包括国道312两侧用地,包括大量沿街商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建筑以地层为主。
限高7米:主要包括祖师宫北侧新建居住用地,建筑限高7米。
第25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
(1)图则中各地块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只能降低,不能提高,以保证必要的环境容量。
(2)图则中各地块绿地率均为下限指标,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
(3)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4)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的控制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分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1——3层 ≤35% ≤1.1 多层:4——6层 ≤30% ≤1.7 教育机构建筑 低、多层 ≤40% ≤1.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 低、多层 ≤40% ≤2.2 商业、服务业建筑 低、多层 ≤45% ≤2.5
第26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1)本规划范围新建及改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同时考虑建筑的高度和道路的宽度,最小距离按下表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2 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规定一览表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12m 12-24m 大于24m 24m以上 5 5 10 12m以上-24m 3 干路5,支路3 10 12m以下 3 3 10
(2)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
(3)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以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米。
(4)在居住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0米。
(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建筑,严禁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临时建筑。
(6)镇区主要道路退让红线5米,其他情况退让红线为3米。
第27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
(1)规划范围建筑后退相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 建筑后退相邻用地界线距离一览表
住宅建筑 其他建筑 朝向与层数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主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0.5 4 -- 4 高层 0.25 12 0.15 9 次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 4 -- 4 高层 0.125 6.5 -- 6.5
(2)界外是公共绿地的,退绿线的距离为多层退3米,高层退5米。
(3)沿蓝线周边及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4)界外是城市广场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住宅建筑的离界最小距离控制。
第28条建筑间距控制
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最小的水平距离。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因素有: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满足日照、卫生、通风要求,同时符合《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的相关规定。
1、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日照应符合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标准。
(1)相临单位的建筑物,应按建筑间距要求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下表换算。
表4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2)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层住宅建筑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3)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师,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4)托儿所、幼儿园教室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2、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控制表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被遮挡) 30 25 13 6 18 15 13 6 12 9 6 -- 多层(被遮挡) 30 20 9 6 15 10 9 -- 12 -- 6 -- 低层(被遮挡) 30 20 6 -- 15 10 6 -- 6 -- -- --
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 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6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控制表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20 15 13 6 13 13 9 6 9 9 9 -- 多层 13 13 9 6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裙房高度小于等于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小于等于24m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距离,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最小间距按表37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时,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5、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度,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度,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29条绿地率控制
绿地率为为下限规定性指标,各类用地内绿地率控制指标按下表执行:
表7 地块绿地率的控制表格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居住区 大于等于30% 商业、金融、市政公用设施 大于等于2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 大于等于30%
第30条配建车位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
表8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二类居住建筑 车位/100m2 0.4 1.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车位/100m2 0.5 5.0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 车位/100m2 0.3 3.0 文体、保健 车位/100m2 0.3 1.5
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31条交通控制
(1)各类建设用地应与支路相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与干路相连接。
(2)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处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应全部采用过街楼型式。
8、 市政设施规划
第32条本规划区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设施。
第33条给水工程规划
(1)最高日用水量为1900立方米/日。
(2)规划水源:镇区西侧水厂作为镇区水源,水厂出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3)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市政给水管管径范围DN100~DN250。
(4)给水管一般布置在人行道下,并按消防规范的有关要求布置市政消火栓,其间距不超过120m,距道路边不大于2.0m,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0m。
第34条排水工程规划
(1)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合流排放体制。
(2)平均日污水量约为1520立方米/日。
(3)污水沿管道输送至下游的简易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并入凉州区排入北沙河,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4)排水管管径范围为DN300~DN500。
第35条供电工程规划
(1)用电总负荷为19.2MW。
(2)电源由丰乐变电所提供,沿道路敷设10KV电力线路至镇区。
(3)在规划区主干道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其余线路采用架空铺设,为避免电压过小,低压380/220V配电线路供电半径应小于300m,按电力线路布置在东西方向道路的南侧,南北方向道路的东侧为原则布置。
加大镇区电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电力,规划期内10KV用户的可靠率达到100%。
第36条电信工程规划
固定电话覆盖率100%,移动电话覆盖率100%,有线电视覆盖率100%。
第37条供热工程规划
(1)总供热负荷为36MW。
(2)热源规划:热源由镇区规划的规划供热站提供,敷设管道至规划区为居民采暖使用。
(3)供热管网采用枝状布置形式,敷设方式采用直理或半通行地沟敷设,敷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第38条燃气工程规划
(1)镇区规划期末用气量达到79.8吨/月。
(2)规划镇区用气由镇区南部布置的瓶装天然气储配站引入。市政主管网采用环状布置,采用中压输气,在各小区内采用调压箱调至低压供给居民用气。
第39条管线综合规划
(1)管线综合布置原则
a、离建筑物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或电信管线,给水管,供热管线,排水管、燃气管道。
b、各类管线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应为: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供热管道,排水管,污水管。
c、充分利用现状管线,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d、各类管线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必须按以下原则避让
e、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新建的让现有的;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f、管线共沟敷设原则
热力管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煤气管道不应与给水管道共沟敷设。
(2)交叉口管线技术规定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地下工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必须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2.2.12条之规定。
第40条环卫工程规划
(1)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处理,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分别收集、分别处理。垃圾收集至垃圾转运站后,再送到垃圾卫生填埋场统一处理。
(2)人均垃圾产生量按 1.0公斤/日进行预测,日产垃圾量为16吨。
(3)城市生活垃圾采用集中收集、密封中转、封闭运输、统一消纳处理的收运处理体系。现状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方式应逐步改为袋装分类收集方式。
9、 综合防灾规划控制
第41条抗震规划
规划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重大工程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设防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
第42条防洪规划
根据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镇区防洪标准为20 年一遇。
第43条消防规划
1、消防道路: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接街道和内院的通道,其间距不得大于80米。建筑内开设的消防车道,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米。消防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尽端式消防道的回车场尺寸应大于等于15×15米。高层建筑设环行消防车道,或沿两长边设消防通道。
2、建筑物消防间距: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3米。
3、消防栓设置:消防栓间距按照≤120m来设置,位置靠近路口,与建筑墙体间距大于5m。同时要注意不要因设了消防栓而减少消防车通行的宽度。
第44条人防工程规划
以战时留城人口占旧城区总人口的30%—40%计算,按人均1平方米的人防面积标准,则所需人防工程面积为0.48-0.64万平方米。
10、 附则
第45条本规划经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46条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47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归武威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图文编辑:亮点武威(转载请注明来源)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