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政法、公安、财政、人社、卫健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年证和高龄津贴网上帮办服务到人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津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年满80周岁(含)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或属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政策。
第三条 推行高龄津贴发放全程网上办理。各级民政、财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比对、资金管理、发放及监督等工作,推进高龄津贴应发尽发。
第四条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百岁老人每年还可享受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定期体检关爱活动。春节慰问标准按500元/人安排,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生日探望、定期体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分别按标准500元/人安排。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在市级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五条 高龄津贴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作为始发依据,依托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老人提前两个月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条 高龄津贴信息登记的主要途径是:
社区(村)网格员按照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分配的高龄老年人信息进行登记。
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
符合高龄津贴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由其关系所在的单位集中到街道(乡镇)进行信息登记。
第七条 登记高龄津贴首次发放个人信息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或代办人必须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第八条 社区(村)网格员通过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获取需要上门登记核实的高龄老人名单,确认老人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同步向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第九条 对于无法联系、不能完成登记的老人,暂不发放高龄津贴。民政部门依托社区(村)网格员定期核实高龄老人的异动情况,实时更新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库及相关数据。
第十条 民政部门定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高龄津贴政策宣传,让社会广泛知晓。因人户分离或长期不在汉等原因造成高龄津贴信息无法登记的老年人,本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可通过电话告知原户籍地所在社区(村),也可到就近的社区(村)进行高龄津贴信息登记。
第三章 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根据经过核实的高龄津贴登记信息,在每季度末月的20号之前生成发放清单,按照属地原则,推送至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发放清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季发放,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至10日,将上季度高龄津贴发到老人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每年1月底之前通过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计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人数及资金额度,根据辖区高龄老人数据预算本年高龄津贴资金额度。市民政局根据各区上报汇总数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
第十四条 对未能及时完成信息登记的高龄老人,取得联系后,经区民政部门确认需补发高龄津贴的予以补发,2018年1月份之前未发的不计入补发时间。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依托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大数据比对老年人异动情况。经系统数据比对后发现老年人异动情况有差异的,社区(村)网格员需上门核实。
市政法、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高龄老年人异动信息。
社区(村)网格员发现老年人异动情况后也应主动更新或添加异动信息。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跨区异动的,社区(村)网格员应及时核实,并将异动情况录入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人或其代办人也可主动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
老年人市内跨区迁移的无需重新申报高龄津贴,当季度高龄津贴由原户籍区发放,下季度高龄津贴由接收区发放。
第十七条 对领取高龄津贴而本人又长期不在汉的,如属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则根据养老保险领取状态确定高龄津贴发放与否;如未参保的,则需要社区(村)网格员每季度采取电话了解或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联系,不得要求老人回汉确认或拍照证明,如在下季度高龄津贴发放之前仍无法取得联系,则暂停高龄津贴发放,待取得联系后补发高龄津贴。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去世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应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高龄津贴发放大数据比对系统,提高高龄津贴发放精准度。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抽查工作,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发放人次5%的比例进行抽查。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并督促街道(乡镇)做好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乡镇)应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高龄津贴惠老政策宣传,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社区(村)网格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工作投诉应答机制,向社会公布工作投诉、咨询电话,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尽快调查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养老信息平台应定期对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经调查核实,确因系统数据交换、对象不配合核查等原因造成多发、漏发的,提请相关部门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高龄老人或其家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将纳入社会不良诚信记录,并追回所发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从事高龄津贴登记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登记符合高龄津贴条件老人信息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高龄津贴发放延误的;
(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我市制发的有关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