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转换雇主的申请,佣工可以在现行合约期满前四星期内递交申请。佣工须递交由现时雇主发出列明该合约的届满/终止日期的离职信。佣工可申请签证,以便返回香港特区开始为新雇主工作,但必须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先返回原居地,始可获准返港履行新合约。如在旧合约届满时,佣工无法即时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雇佣双方同意,佣工可申请延期逗留,押后放取假期,但有关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不可超过1年。
申请人可以下列方式递交申请:
经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按此);以投递方式提交至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外籍家庭佣工组 ;亲自或授权代表前往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外籍家庭佣工组。在前往有关办事处前,须在网上(www.gov.hk/esbooking)或通过24小时预约热线(852) 2598 0888预约递交申请。申请转换雇主所需的文件如下:
由佣工填妥及签署的《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ID 988A);由雇主填妥及签署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表》(ID 988B);新标准雇佣合约正本一份(ID 407);佣工的旅行证件正本(亲身递交申请)或佣工的旅行证件副本,包括显示以下资料的页面(i)个人资料、相片、护照有效期;以及(ii)最近期的入境盖印/入境标签/签证标签/「电子签证」(邮递、投递或网上方式递交申请);雇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如雇主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人士)副本一份;雇主的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副本;雇主的住址的证明副本;及现时雇主发出的离职信(列明合约的届满/终止日期)。申请所需的申请表及文件已载列于"申请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所需的申请表及文件一览表",以便参阅。
在合约期满及佣工留港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的申请,概不受理。
以上各项是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订立的规定,至于有关国家在雇佣和出入境事宜方面是否有任何新规定和政策,以致可能影响到佣工在香港特区受雇,雇主应向有关国家驻港的领事馆查询最新情况,然后才向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递交合约,以便为佣工申请签证。
重要须知:
如向入境事务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香港特区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违法,而任何获发的签证即告无效。任何协助或教唆他人触犯此等罪行的人士,亦可遭刑事检控。
如递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本处不会受理申请,并会将申请书退回雇主或其代表。
佣工申请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