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
“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武科大人〔2007〕53号
第一章 实施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平台,特设立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资助项目,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助计划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师出国培训与研修基金,基金每年列入学校专门预算,鼓励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学习进修或高访研修,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第三条 选派类别分为:短期出国学习培训和出国访问研修(含博士后研究)两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科研项目合作研究。
第四条 短期出国学习培训或访问研修(含博士后研究)的期限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而定。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内费用自理。
第五条 出国培训和研修(含博士后研究)应选择发达国家或地区与我校对等或以上水平的高校,提倡去国外(境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导师原则上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水平。
第六条 出国经费由学校、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学校承担60%、学院和个人分别承担20%的额度;出国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的,学校承担80%、学院和个人分别承担10%的额度。经费额度根据出国时间长短和派出的国家或地区,由学校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审批核定,实行包干使用或在学校审批核定的额度和用途范围内据实报销,经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人,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且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八条 在校工作时间一般应满2年,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申请的专业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 对赴国外访问研修(三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优先考虑重点学科
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创新团队成员以及学校扶持的新兴学科的学术骨干、各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主讲教师。
第十条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外语基础,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十一条 近五年己享受公费资助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和在读硕士、博士不列入选派范围。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团队建设需要,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制订研修计划,确定派出人员数量,经学校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并由人事处向相关学院下达培训及研修计划。
第十三条 个人向所在院提出申请,由团队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推荐。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科发展与师资培养的需要推荐研修人员,并确定派出顺序。推荐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汇总、审核,提交学校审批后,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批和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批准的人选,采取学校推荐或个人联系两种方式联系接受单位。短期出国学习培训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外联系;出国访问研修(含博士后研究)主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本人联系。
第五章 选派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同意给本实施办法遴选出的派出人员办理因私护照出国,派出人员研修结束回国后,所办理的因私护照交由学校国际与交流合作处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已经联系到接受单位的实行“签约派出、合同管理、违约担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1、选出的人员应在两年内出国研修,超过两年者名额自动失效;
2、选出的人员必须通过政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派出,派出人员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武汉科技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协议》,明确义务和责任并且按期回校工作;
3、学校对派出人员实行国内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参照国家
公派留学人员的保证金办法执行,国内保证人须担负起协助出国人员履行好协议的职责;
4、派出人员如违约,其本人应承担责任,并偿还出国进修的所有费用和其它违约金;
5、派出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选派人员考核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学成回国后,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学术研修书面总结报告,并以报告会的形式向全院教师汇报学习成果。
第十九条 书面报告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有关学习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国外研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外语水平及外语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如被录取,外语须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WSK达到合格标准(成绩两年内有效);
2、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相应语种);
3、近十年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两年内获教育部制定留学人员培训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为中级班);
5、TOFFEL/IELTS成绩达到90/6.0分及以上者。
未达到上述外语要求者,由人事处组织参加学校或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武科大人〔2007〕24号同时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