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日,原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来访举报后,在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组织32名游客参加了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4日的英国游,该团队中有24名游客是由武汉市的另一家旅行社收到客人后交给该公司的。在双方盖有“该公司业务确认章”的确认件中双方约定“团队出发前汇清团款”,但在团队出发前团款并没有汇清,截止下发处罚决定时仍有余款74010元没有支付给该公司。该公司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机关集体合议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在本案采集的证据包括: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旅行社业务确认单;所有团款银行往来及微信转帐记录的流水和凭证;该行程游客的出团通知书和行程单;该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所有证据反映的事实清楚,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该公司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罚的行政裁量主要考虑到:因收客旅行社团款未付清导致部分游客在境外被该公司威胁退掉返程机票,不让游客返程回国,给游客旅游行程造成严重影响,并且在事情发生后,游客家属反应强烈,通过向市长热线、市纪委、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投诉求助,后期市委基层作风巡查组专门到旅游局调查此事,该事造成了恶劣影响。故旅游行政机关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组团社没有收齐团款的情况下能否组织游客出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旅行社之间因债务经济纠纷等情况,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甚至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如双方未能按约定结算团款就会出现本案中的威胁游客,甩团等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同时很多低价游中也有组团社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情况,造成地接社为弥补团款损失,而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消费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给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者、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本案中,旅游行政机关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引发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反映出了当前旅游企业之间因利益矛盾纠纷,而影响旅游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正常的团队费用是双方旅行社以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约定的付款期限为依据进行结算,但很多旅行社一味追求客流量,接收来自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员或自称是旅行社工作人员交来的客人。本案中游客就是在自称是某旅行社人员的张某处报名参团,张某将游客交与组团社出行,而张某并非旅行社门市部工作人员,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也是自己打印,盖上私刻的印章。交给组团社的团款也没有通过旅行社之间的对公帐户进行转帐汇款,组团社也没有与其自称的旅行社进行联系,也未通过双方的系统进行确认,以只要有客就接收的心态来者不拒,最终导致自己既受损失又受处罚。
(二)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真伪缺乏辨识。随着我国现代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经常性的刚性消费,伴随着旅游消费的快速发展,旅游合同的使用范围也迅速扩大。旅游者都知道报名旅游要签订旅游合同,但对签订的合同基本常识缺乏了解,现行的旅游合同采用的统一格式合同,并且在签名页有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而很多旅游者仅注重有无合同,而不管是否真伪;只在乎价格问题,而不想质量问题。交团款是也没有转给旅行社的对公帐户,一味图省事,转给个人,最终导致上当受骗,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