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办公室、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乡村休闲游(赏花游)推动农村生态宜居、农业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激发乡村休闲游(赏花游)产业活力,加快推进我市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乡村休闲游(赏花游)项目建设奖补办法(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武汉市乡村休闲游(赏花游)项目建设奖补办法(2019-2020年)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乡村休闲游(赏花游)高质量、高标准发展,特制订本奖补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规划引领,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乡村休闲游环境,丰富乡村休闲游产品,促进乡村休闲游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乡村休闲游(赏花游)的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为实现我市乡村全面振兴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以农为本。符合《武汉市赏花游发展规划(2012-2020年)》《武汉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有序发展,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
(二)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优先位置,突出生态特色,增加内涵,保证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基础,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由实施主体申报项目获市区备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应标准给予奖补。
(四)坚持扶贫优先,突出重点。在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集中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切实改善贫困地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发展基础条件。
三、奖补对象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六个新城区内的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游合作社、旅游特色村、休闲农业、特色赏花游以及举办的农事、赏花会节活动,均可享受项目奖补。
(一)特色赏花游。指赏花特色鲜明、田园景观美化、体验活动丰富、基地规模1000亩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相关生产和旅游服务等的经营许可,取得农业用地经营权和合法合规的项目建设许可的赏花游项目;赏花游提档升级项目须完成上年度建设计划,通过项目验收,且绩效良好。
(二)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态环境提档升级。指特色赏花游项目通过生态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要求,解决了景(园)区内生活污水的污染问题,提升了景区内的湖水水质和生态景观。
(三)休闲农业。指农业生产特色鲜明、田园景观美化、农耕体验活动丰富、生产基地规模100亩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并有合法的土地流转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四)农家乐。指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城市下乡创业人员租用农民住宅经营休闲项目,取得工商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的经营主体。
(五)乡村民宿。指经营主体利用农民空置住宅、农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旅游住宿服务的项目,且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六)乡村休闲游合作社。指农家乐、乡村民宿经营户组建的以旅游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合作社,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独立,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以及银行账户等手续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七)旅游特色村。建设以农家乐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旅游服务载体、农民参与积极性高、产业特色鲜明、村庄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齐备的旅游特色村湾。
(八)荣誉创建。创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品牌,获得中央部委、省级部门授予的乡村旅游或休闲农业示范称号的区、街(乡镇)及乡村休闲游(赏花游)企业。
(九)农事、赏花会节。区、街(乡镇)和乡村休闲游合作社或企业,利用历史文化背景,结合特色农业的生产和农时,举办的农事会节、赏花会节,提升品牌价值,且成效显著。
四、建设标准
(一)特色赏花游执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中AAA级旅游区(点)建设标准。
(二)旅游厕所执行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
(三)污水处理和生态环境提升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四)休闲农业执行《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
(五)农家乐执行《湖北省农家乐星级规划与评定》(DB42∕T732-2011)。
(六)乡村民宿执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
(七)旅游特色村执行《武汉市旅游名村评定规范》(JG4201/T004-2010)。
五、奖补标准
(一)特色赏花游促进项目
对特色赏花游开展的以下类型的建设予以奖补,新(扩)建特色赏花游园区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档升级项目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景(园)区内部道路。新建硬化主干道3m宽按20万元/km、4m宽按25万元/km、5m宽按30万元/km、1.5m宽以上硬化次干道和游步道按10万元/km的标准给予奖补。
2.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和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按建筑面积800元/㎡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面积不超过1000㎡。景(园)区和农林赏花基地生态停车场,按建筑面积70元/㎡给予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42万元。新建旅游厕所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标准,A级厕所按照10万元/座给予奖补;AA级厕所按照20万元/座给予奖补;AAA级厕所按照30万元/座给予奖补。购买移动厕所给予50%的奖补。
3.水利电力设施。灌溉渠道按60元/m给予奖补;喷灌设施按800元/亩综合奖补。新增100KWA及以上变压器,按每台15万元给予奖补。
4.特色花卉种苗引进和育苗温室项目。根据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投资额,按照引种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补。花卉育苗连栋棚温室奖补标准按《武汉市农业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农计〔2014〕156号)执行。
5.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态环境提档升级。生活污水治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按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景观水体修复主要指标达到地表Ⅲ类水标准,按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休闲农业促进项目
对休闲农业园区(点)开展的以下类型的建设予以奖补。
2016年以来新(扩)建具备采摘休闲体验功能、对市民开放、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林果茶基地,特种水果按1000元/亩给予奖补,茶叶按800元/亩给予奖补,喷滴灌按800元/亩给予奖补。对其建成的旅游厕所、生态停车场按特色赏花游项目奖补标准予以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且只享受一次奖补政策。
(三)标准化建设项目
1.农家乐。达到《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二星标准的经营户给予2万元/户,三星以上按民宿标准执行,已享受过农家乐奖补的不再享受民宿标准奖补,对获得省级农家乐奖补资金的农家乐不得重复奖补。
2.乡村民宿。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金宿级标准的经营户给予6000元/床、银宿级标准的经营户给予4000元/床的奖补(大床房与双床房享受同等奖补标准),且与农家乐不重复享受奖补。
3.乡村休闲游合作社。乡村休闲游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参与经营的农家乐和乡村民宿达到10户以上,给予10万元/社一次性奖补。
4.旅游特色村。旅游特色村创建按照《全市旅游特色村创建标准与项目申报指南》(武农计〔2014〕96号)予以奖补。申报过美丽乡村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
(四)品牌创建项目
1.荣誉创建。2017年以来,获得中央部委授予的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示范称号的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街(乡镇)、企业获得省级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示范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农事、赏花会节品牌。由区、街(乡镇)、乡村休闲游合作社、企业主办组织开展的农事会节、赏花会节活动,按实际支出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的奖补。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仅限一次,每个区会节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贫困村、贫困户开展农家乐、乡村民宿经营和组建的乡村休闲游合作社,享受原标准1.5倍的奖补。
以上所有奖补政策,不得与中央、省、市各类各部门涉农政策重复享受。
六、申报与审批
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奖补项目由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管理办法,项目实施主体经街(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申报、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办公室、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获批的奖补项目由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七、职责分工
(一)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标准与市级奖补标准,指导建设管理,检查督办项目建设,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2.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奖补资金,督促各区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二)区级主管部门职责
1.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办公室为乡村休闲游(赏花游)市级奖补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村休闲游(赏花游)项目申报、实施、日常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财政部门负责申请项目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拨付、监督使用等工作。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如实施中有需调整事项,另出台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