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武新政务许撤决字〔2024〕第1号
武汉汇文白能源有限公司:经核查,2023年12月26日,你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A安经字[2023]140287)时提交的公司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不实,存在以虚假材料骗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因本机关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且你公司住所系虚假的,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行政文书。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关于拟撤销处理决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书规定时间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你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关
2024年10月29日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