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上栗县法院 上栗法院
不少人热爱水上锻炼项目,
在水上乐园尽情玩耍时,
如果未注意到自身及他人安全,
很有可能会发生意外。
若不小心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呢?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
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吧!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5日下午,原告文某购票后身穿救生衣进入被告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海啸池”游玩。期间,文某将救生衣脱下,因游泳水平不高加上游玩时间较长,文某在游玩时突然沉入泳池并溺水五分钟左右,后被泳池附近的两名救生员救上岸,并对其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
被告公司负责人随即拨打120将文某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治疗,文某共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48857.41元。出院后,因精神及智力方面出现异常,加上抢救时导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和右肩胛骨骨折,经江西某某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及江西某司法中心鉴定,并经法院综合认定,文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伤类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误工期为232天,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经依法核算,文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3697.4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已赔偿文某医药费等共计55859.41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文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上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旅游公司提供的救生员培训制度中明确规定“泳池开放时,救生员必须密切注意游客在池内的动态,尤其是儿童的动态”,而本案中,文某在泳池中溺水近五分钟之久救生员才发现异常并开展抢救,足以说明被告公司的救生员并未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泳池内游客的动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文某要求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文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游泳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冒险将穿在身上的救生衣中途脱下并继续游玩,缺乏安全意识,对导致自身溺水受到的损害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同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文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1848.7元,除之前已支付给文某的赔偿款55859.41元,余款135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