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上述各细节过程均有多位证人予以证明。
2、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系被告人张扣扣所为
在被告人张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别鉴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迹,证明这些血迹是张扣扣在三处不同地点连续向三被害人行凶时喷溅所致。在张扣扣指认下打捞出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上检出两人以上血迹,该隐蔽性证据证明其为张扣扣杀害三名被害人时所持凶器,并于案发后被其丢弃;在烧损车辆后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检测出张扣扣的血迹,证明张扣扣是在连续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时致自己手部受伤,后又手持该菜刀击打毁损被害人车辆的事实;以上物证分别经被告人、相关证人的辨认予以确认,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认是被告人张扣扣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结合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02
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1、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张扣扣作案前几日便通过其家中窗户。观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动情况。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进出活动规律之后,伺机作案。先后在集镇上购买了单刃刀、玩具手枪。考虑到被害人可能驾车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车,从中抽出汽油做了多个燃烧瓶。同时还准备了用来伪装自己的口罩、长檐帽等物品,精心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持单刃刀,直接对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反复捅刺。当王校军被刺倒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王正军继续进行捅刺;在连续多刀捅刺年过七旬的王自新之后,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其衣领,在脖颈补刀。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作案手段之凶残。
2、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张扣扣选择的作案时间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在年终岁满的大年三十的正午;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在村委会旁、村民返乡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其选择的作案时机是在大多数村民阖家团圆、祭祖回乡之时;在光天化日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妇孺之前,刻意伪装、公然行凶连杀三人,其恐怖的行为造成周围群众惊愕、恐惧和逃散。又在纵火烧损汽车之后,掏枪威胁前来劝阻之人,并在作案后潜逃。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心理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03
被告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纵观全案,无论是犯罪前、犯罪中,还是犯罪后,其藐视法律实施暴力犯罪的故意坚决,甚至至今仍无任何悔罪表示,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1、作案前,其选择的作案对象不仅仅是三名被害人。张扣扣曾多次供述“本来我想等老二回来一起动手报仇,但是老二一直没有回来,我等不及就动手了”;事实上,从其犯罪预备来看,其就是在等待被害人全家祭祖时,四名男性同时在场的杀人时机,其杀害对象还包括王家二子王富军,只是王富军因故一直未返回,张扣扣才未能得逞。
2、作案后,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投案后其供述“从我作案之后我一直都在逃跑,躲避你们民警对我的抓捕,我逃跑累得没办法了,身上又没有钱和吃的东西,以我的性格是不会束手就擒的,我选择投案主要是身上没有钱,如果有钱的话我肯定不会投案,我能跑多远就跑多远”,可见其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在本人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的客观压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3、到案后,故意误导侦查,浪费司法资源。张扣扣起初对于杀人凶器的去向故意作虚假供述,误导侦查人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错误的地点进行打捞,其目的是“我随便说个地方让你们警察慢慢去捞,鹿头堰水域比较复杂,水面比较大,打捞比较困难,给你们警察增加工作难度,反正就是不想让你们捞到刀,好毁灭证据”,足见其对抗侦查,不愿悔罪,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
4、时至今日,被告人仍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扣扣当众行凶杀害被害人三人,应当认识到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家属的极度痛苦,应当认识到其行为造成了群众的恐慌不安,破坏了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对此,被告人张扣扣应当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应当对父老乡亲表示忏悔。但是被告人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
以上四点表明,被告人张扣扣虽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又无悔罪表现,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04
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扣扣称其杀人是“为母报仇”,其父张福如、其姐张丽波也向媒体宣称是由于96年其母被杀、判案不公引发本案,事实真相真是如此吗?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经历
被告人张扣扣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曾因找工作被骗;03年服役两年后的张扣扣回乡,用曾经辛苦劳作积攒的钱款,两次帮助家里修建新房,但这与其想要有钱有车,能够自驾游的目标相去甚远;为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