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三十六条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以百千克为单位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四舍五入。
第三十七条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准记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分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算。
第三十八条重量计算
货物重量一般以过磅为准。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集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散集货物折重表(附后)计重:不便过磅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算重量: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如承、托运一方对此重量有异议时,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第二节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三十九条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计费里程为五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第四十条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工业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式和装腔作势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装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谑。进入城市运输,起止运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2、装卸里程: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货物性质或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绕道或改道行驶时,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四十二条运费交付
货物运费应在货物托运后或起运前一次结算付清。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合同与协议者,按运单的承运日期,在运输结束七日内结清运费。超过七日不付运费,从第八天起每天按拖欠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
第三节 货物运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千米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千米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基本中准价
货物运输基基本中准价,是指以中型 (5吨—39吨)普通车辆整车在平原干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品每吨千米的运价。基本中准价吨千米0.55元。
第四十五条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运价
平原等级公路货物运输执行基本中准价:山区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10%(大兴安岭地区提高15%);平原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0%;山区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5%(大兴安岭地区支线提高30%)。
第四十六条零担运价
省内零担运价,不分区域、长短途、干支线、普通货物零担运价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价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在基本中价基础上加价80%。零担快件运价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价100%;集市贸易专线零担包干运价(含理货费、装卸费)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价100%。 省际零担运价执行全国统一定价。
第四十七条货物分等运价
货物运输分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
1、普通货物分等:一等品可执行基本中准价;二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提高10%;三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提高20%。
2、特种货物运输应执行特种货物运价。特种货物分类及加价幅度见附表六。
3、在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固桥涵,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一切费用和人员的旅差费用,均由托运方支付。签订运输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第四十八条特种车辆运价
罐车、保温车、冷藏车、四十吨及以上大型车和其它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货物,执行特种车运价。特种车运价可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30%(水泥罐车加40%)。特种车运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分等计价。
四十吨及以上的大型汽车和挂车,运输普通货物时,可以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减20%。 第四十九条中型以下车辆运价
五吨(不含五吨)以下汽车货物运价可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70%—10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市确定。
第五十条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运价:普通货车每吨位小时七元五角;罐车(水泥罐车除外)、保温车、冷藏车、四十吨及以上大型车和其它特种车每吨位小时十元;小泥罐车每吨位小时十二元。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计时、计日包车计价。
1、不易计算货物运量、运距的;
2、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的;
3、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的;
4、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
5、托运人要求计时或包车运输的;
计时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标记载重量和吨位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事故、故障、修理及司机用饭时间应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四小时。使用时间超过四小时者,以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舍,超过半小时进为1小时。
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八小时计算,使用超过八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五十一条货物运输的加成和减成
加成运价:凡在下列条件下的货物运输,可在基本中准运价基础上加成20%—30%。
1、矿区的煤炭、矿石、林区的木材、糖区的甜菜、基建工地、非营运路线;
2、大、中城市(不含县级市)经政府批准不许昼间运输,必须夜间运输的物资;
3、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货物单件重量在0.3吨至4吨的货物运输。
减成运价:在下列条件下的货物运输,可在中准价基础上减成5%—20%。
在同一营运线路的同一托运人提供双程货物运输,利用去空或回空捎运整车的货物运输,货物批量较大在五百吨以上,运输的道路条件较好,运输持续时间较长的运输。
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它费收
第五十二条调车费
1、应托运人要求,车辆经公路调往处地(含尚外)驻在参加营业运输,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地基本中准价50%计收调车费。由托运方组织,在调车过程中捎运货物时其捎运货物车辆的运输收入应从调车费中扣除。
2、经铁路、水小调车,汽车在装火车、轮船等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车在船其间包括待装卸时间、害安排不当、汽车到达目的地后未能投入生产的待运时间,每天按八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地计时运价的40%收调车延滞费。
3、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方负担,随车人员旅差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托运方负担或经承、托运双方协商解决。
4、地、市政府或交通主管部统一安排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第五十三条空驶费
不带挂车的单机车辆,在所在地执行任务时所发生车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站(库)的装卸空驶里程,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和线路运行的50%核收车辆空驶费。
第五十四条延滞费
1、因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引起的超过规定装卸时间(普通货物装卸时间各三十分钟,特种货物四十分钟);等装待运、途中停滞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的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中途检疫、过磅、倒装等停留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半小时以内不计,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尾数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2、由承运方责任不能按约定时间供车,影响货物运输造成损失者,其延滞时间按计时运价的40%由承运方赔偿供车延滞费。
3、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方责任引起的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五条装卸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规定中准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五十六条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方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免收;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程计收;回运时,已完运程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减半。货物在受阻处存放承人仓库可免费保管五天,在非承运人仓库存放其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十七条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人运输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清理时所需的工时材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报关等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十八条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不论整车或零担)均由托运方负担,承运方自备装卸(含车辆自身机械动力装卸)和代办装卸者,按装卸费费率收费(液体罐车免收卸费)。
第五十九条过渡、过桥、过路(隧道)费
经批准的过渡、过桥、过路(隧道)费,均由托运方负担,承运方也可以代收代付。 第六十条货物保管费
凡已达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不分整车或零担,从通知之日起(凭通知记录或邮戳记日期)可免费保管两天,从第三天起核收货物保管费。每二十四小时折合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普通货物保管费整车每吨每天五元;零担每件重量在十千克以内(不足十千克按十千克计),每件每日五角;危险品、贵重物品保管费比普通货物增加一倍计收。收取保管费时间每超过一天,应按前日费用加倍收取。
第六十一条变更运输手续费
托运方办理变更货物到站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变更手续费,整车每票五元,零担每票收一元。由于变更货物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尚需要支出的其他费用(如邮电、通讯等)均由托运方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计价规则》一九九零年九月三十日起执行的《黑龙江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计价规则》和黑交[1996]第328号《关于对公路客运旅客收取冬季车辆采暖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为加强高级客车的管理,高级客车的车型认定及票价由各地市运输管理处上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审批。高级坐席客车运价在0.20元/人千米以上的,客运站收取的客运代理费降低2个百分点。
第六十四条考虑地区间的成本差异,允许各地市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具体浮动幅度由地、市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如有未尽事宜,由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共同修改补充。
附件1:客车车辆等级划分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运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