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了抗击疫情,我国政府对人员流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旅游业因此受到重挫。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
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受此影响,游客无法正常出行,因退团退费产生的旅游投诉越来越多,根据《民法总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对旅游投诉处理有什么影响呢?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是指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不能避免,是指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且合理的措施,也无法阻止意外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影响不能克服。而此次疫情就明显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的影响又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所有的合同纠纷就都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