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可线上进行登记,也可以选择前往线下办理点进行办理。
浙江温州新生儿国内出生户口登记指南(材料+方式+入口)
受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方式:
可线上办理,也可以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办理入口:浙江政务服务网 (进入办理入口后,自行选择办理区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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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1.出生5年内申报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2.出生5年后申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网址:bsjd.zjzwfw.gov.cn
政策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三章 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一节 国内出生
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 《出生医学证明》;
(二) 随父或随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 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