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是美丽乡村发展新型业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提出要加强引导乡村民宿连点串线成片规模发展,重点针对乡村休闲度假型民宿、农家乐型民宿、候鸟型民宿、基地型民宿四类民宿进行分类指导、规划与建设。
《意见》提出,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城市近郊、景区周边、文化遗存地、滨海避暑点等地,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旅游景观名村、传统村落、美丽乡村示范村等区域优先发展一批民宿,重点针对为休闲度假康养服务的乡村休闲度假型民宿、为城市居民节假日旅游度假体验服务的农家乐型民宿、为来海南过冬人群服务的候鸟型民宿、为学生课外实习服务的基地型民宿等四类民宿,分类指导、规划与建设。
《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民宿建设。鼓励探索农户自主经营型、“公司+农户”型、“合作社+农户”型乡村民宿发展模式。扶持有条件的农户修缮、改造自有住房发展民宿。鼓励城镇有意愿的组织和个人通过下乡租赁民房开办民宿。鼓励通过注册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组建农家乐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我省还将出台金融、财政、税收优惠等系列扶持政策,促进民宿发展;启动农村闲置房屋调查摸底,探索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围绕民宿开发,有序盘活旧村委用房、旧厂房、旧校舍、农户闲置房等闲置合法资产。
民宿的开发建设要揉入黎苗文化、海洋文化、华侨文化等各类本土文化。乡村民宿应符合市县“多规合一”和村庄规划要求,建筑、道路与自然景观浑然一体、和谐相融,单体建筑内的经营房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4个,做到人居环境、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记者 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