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的人身伤害案件不同,
当前的人身伤害案件呈现出
“事情不大、过程不长、伤情不重”
但又“怨气难解、利益难调、
赔偿难筹”等特点,
如果矛盾处理不好,
不仅影响家庭幸福,
也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轻伤害案件规律和特点,通过工作创新,将依法能动履职融入社会治理,推出“三用三不”工作法,深入开展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坚持“能调尽调”,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今年以来,共促进16件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率达84.2%。
用法破局,不乱和稀泥
刑事和解绝不是和稀泥,而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轻伤害案件多由口角引发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突发性较强、持续时间短、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少等特点,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始终坚持“以法为器”,自觉恪守客观公正立场。首先,重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案件起因、过错程度等因素,准确区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其次,重客观证据。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检察官坚持全面审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固定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最后,重现场细节。为了打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被动局面,承办检察官坚持走访案发现场及周边群众,查找案件细节,评估证据客观性,为证据采信夯实基础。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走访现场率达100%。
如办理的一起职场业绩竞争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认为被害人争抢其顾客,用手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其轻伤。
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之后,依法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相关工作制度、在场证人证言等证据,用证据说话,充分还原事实真相,打破了被告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双向动员,被告人最终在审判阶段选择赔偿和解、认罪认罚,终获缓刑判决。
用心止争,不蜻蜓点水
“我不差钱,对方态度恶劣,和解免谈!” 这是一起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表态。该案看似偶然矛盾引发,实则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积怨,这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该案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家中幼子需其抚养。鉴于双方积怨已久,家庭关系僵化,承办检察官释明了被告人的过错和家庭和谐的重要性,动员双方放下成见,共同构建和谐家庭。后双方当事人均在审判阶段接受了检察官的意见,被告人认真悔过、真诚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接受道歉并谅解了被告人的所为。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针对轻伤害案件化解难度大的特点,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不轻言放弃,而是坚持多措并举,“能调尽调”。一是加强把脉问诊。通过听取承办民警、社区干部的意见,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症结所在,为矛盾化解奠定基础。二是强化释法说理。根据案件起因、当事人关系等个案特殊性,统筹法理情,耐心释法说理,促进双方消除成见、握手言和。三是强化检察听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听证员开展检察听证,通过公开听证、示证,提升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调解工作提供外脑支撑。今年以来,共通过检察听证化解轻伤害案件4件。
用情修复,不浮于表面
“感谢检察官,这些钱就是我们的及时雨,谢谢你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在领取司法救助金后,感动地对检察官吐露心声。据介绍,该案双方当事人因土地纠纷相互斗殴,致被害人一级轻伤。该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致使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
赔偿经济损失,是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核心诉求,而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对此,涵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变“案了事结”为“案结事了”,在法律问题解决到位之后,积极运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一是主动发现线索。积极通过案件办理、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联络站、日常信访接待等工作中,发现因案致贫的被害人线索,应救尽救,做到法律问题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帮扶“三到位”。二是加快办案程序。在综合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赔偿情况、被害人家庭情况的基础上,精准提出救助意见。同时,加强与政法委、财政部门等单位沟通协调,加快审批进度。三是加强跟踪回访。在司法救助金发放后,坚决避免一救了之,定期通过电话回访、登门走访等方式,持续关注被害人家庭情况,充分彰显司法温度。必要时协调社会救助,形成救助合力,为贫困被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今年以来,涵江区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件,发放司法救助金达28万元。
下一步,涵江区检察院将以主题教育为契机,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能动履职,深化诉源治理,持续推进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工作,为乡村振兴绘就新图景。
转:涵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