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办学资源,进一步调动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加强社会服务收入资金的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主要是指各院系、部门在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外,经学校批准,面向社会依法从事的各类教育培训、对外服务、资产性及其他收益等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学校进行正常全日制学历教育获得的各项收入、科研课题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执行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相关规定,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 各院系、部门应依法依规组织社会服务收入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服务收入活动必须维护学校声誉,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学校鼓励各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拓宽收入来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内各院系、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内资金转作社会服务收入经费,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社会服务收入经费,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由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收入责任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社会服务收入项目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所有社会服务收入项目按照社会服务收入项目设立与分配程序(格式见附件)进行审批。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类收支活动,审核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对相关收入进行分配。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立项审批、审核项目分配方案。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处)、资产处、校企合作与就业指导中心等具有归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中,教务处负责实训室开放服务社会服务收入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处)负责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等其他培训社会服务收入审核;资产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社会服务收入审核;校企合作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社会和企业捐赠社会服务收入审核;其他社会服务收入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各项收入的具体实施部门作为收入责任部门,负责该项收入的组织缴纳、收入分配初步方案制定以及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社会服务收入经费的类型及内容
(一)教育事业收入
是指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收入;
2.各类非学历教育等其他培训收入;
3.社会考试考务费收入;
4.其他相关收入。
(二)对外服务收入
是指各部门对外开展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实训室开放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现有设备、仪器等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对外来料加工、检验费、测试费、试验费、共建经费等收入。
2.建筑物和室内外场馆社会使用收入。主要包括体育场(馆)、报告厅、音乐厅、设施使用费等收入。
3.科技服务收入。指利用专业技术、技能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对外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档案查阅、翻译服务等收入;
4.其他社会服务收入。主要指广告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补偿费、工本费等收入。
(三)其他收入
指捐赠收入及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社会服务收入经费。
第八条 收入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法规及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使用规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时足额上缴社会服务收入经费,严禁私立账户、隐瞒收入、坐收坐支。
第九条 年初没有编制社会服务收入预算的不得开支项目支出,各部门编制年度社会服务收入经费预算时,应统筹考虑,科学编制。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坚持“统筹兼顾、成本补偿、注重效益”的原则,学校与收入责任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入分配。
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方案制定时,应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贡献激励的关系,兼顾学校、部门及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一)计算基数。项目社会服务收入经费扣除利用学校资源发生的成本、项目责任部门为开展项目而发生的业务成本及税金后的收入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分配比例
1.教育事业收入分配
(1)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收入分配,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15%,责任部门留存85%;
(2)各类非学历教育等其他培训收入分配,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15%,责任部门留存85%;
(3)考试考务费收入分配,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15%,责任部门留存85%;
(4)其他相关收入分配,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15%,责任部门留存85%;
2.对外服务收入分配
(1)实训室开放服务收入,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20%,责任部门留存80%;
(2)建筑物和室内外场馆社会使用收入分配,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30%,责任部门留存70%;
(3)科技服务收入分配,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10%,责任部门留存90%;
(4)其他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按照计算基数学校分成10%,责任部门留存90%。
3.其他收入分配根据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1)捐赠收入有专项用途的,按照合同、协议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收支结余学校分成20%,责任部门留存80%;捐赠收入无专项用途的,按照收入总额学校分成30%,责任部门留存70%。留存部分的支出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社会服务收入,根据项目实际,按照计算基数10%-30%比例确定分成。
(三)基本用途
各部门分成的社会服务收入经费主要用于本部门事业发展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项收入的分配方案由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代行学校管理职能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活动使用校内资源的成本核算。社会服务活动使用校内资源须按规定缴纳成本费用。其中:使用学校房地产的,按照学校资产处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由教务处制定收费标准并执行;使用其他资源的,收费标准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制定,经财务处核准备案后执行。各院系、部门提供社会服务活动发生的必要的相关人员劳务支出列入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与资产变价收入
(一)有偿使用学校土地、房屋的经营活动,统一按照学校资产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使用。
(二)资产报废处置、低值易耗品处置等统一由资产处处置,资产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产业处等经济目标责任部门实行经济目标责任管理,收入及分配按照经济目标责任书约定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按比例上缴学校的收入部分,作为学校资产、资源使用的成本补充以及无形资产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规范分配收支核算。各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项收支必须由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报账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收入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开展本社会服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支出,仅限用于支出开展社会服务收入活动发生的合理成本,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材料费、劳务费、评审费、税费等。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的成本支出,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项目中列支。上级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资金管理与使用上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每年12月15日前要在部门内部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应定期对社会服务收入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 )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社会服务收入项目设立与分配申批表
名称
内容
收入责任部门
社会服务收入活动内容、类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预计支出(元)
预计收入(元)
上缴学校留成数额(元)
责任部门留成金额(元)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收入责任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