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30 10:09
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深府[1994]24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息深圳市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日期:1994-11-30 【字体:大中小 】(1994年11月1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家公安部等《印发的通知》(公境会[1994]66号)精神,特制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指定在港注册的若干旅行社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依照本细则办理。
二、被授权的旅行社在香港组团后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旅游团名单及详细资料送交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和深圳市公安局。送交方式及时间:每日8时至19时,以指定的电传程序,传送给市公安局及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和市公安局分别对组团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团名单进行验核。发现不宜入境对象,边检与公安部门要即时互相通报,并由深圳市外国人入境旅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有关组团旅行社。旅行社凭边检站认可的名单只准减人,不准增人或换人。组团旅行社要制好一式两份旅游团名单,供入出境时办理有关手续,加快验放速度。
为方便旅客报名参游,3人以上(含3人)即属组团。
旅游团入境的指定口岸是:罗湖、皇岗、蛇口。旅游团队可由以上各口岸专设的“旅游团通道”入出境。
三、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入境时,由旅行社提交旅游团名单,经边防检查站核查后在游客护照上加盖中英文“准予在深圳经济特区停留至××月××日”蓝色印章,并加盖入境验讫章。出境时,加盖出境验讫章。
四、旅游团入境后只准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旅游,具体游览项目由旅行社安排,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特区管理线。未经批准逾期停留和非法超越特区管理线进入内地(含宝安、龙岗区)的按非法入境处理。发现地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罚后,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遣送出境。
旅游团应安排住宿在深圳市旅游局、公安局批准的有接待条件的涉外酒店。如在非指定酒店住宿的,由市旅游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接团资格。
五、被授权的旅行社负有以下责任:
1、组团、接团。指定授权组团的香港旅行社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受理报名参游,但团队必须最终移交被授权的旅行社统一组团。指定接团的深圳旅行社负责在深圳的导游和服务工作。不得转让此项组团、接团权。
2、授权旅行社组团前要核实游客的证件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接受组团。同时要向游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要求游客遵守。
旅行社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制订外国人旅游团组团、接待管理规则、旅行社工作职责和导游、陪同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保证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游客因故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将旅客送到口岸办理出境手续。因故需离团延长在深圳特区停留期或进入内地的,可在逾期停留之前由接团旅行社出具公函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延期加签办法及收费。对个别旅游团成员需离团延长在深圳停留期限或进入内地(含宝安、龙岗区)的,由申请人持接团旅行社公函及本人护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加签手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其护照上签发“第××××号准持照人在中国停留至××××年××月××日”的停留签证章,并按停留签证标准收费。
有离团人员的旅游团出境时,接团旅行社应出具公函向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说明情况。
4、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特区管理线进入内地的,接团旅行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将其追回或者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送出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5、旅游团成员在深圳停留期间进行违法活动的,旅行社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六、深圳市公安局、边防检查机关和旅游局要加强管理:
1、深圳市公安局、旅游局要依法加强对旅游入境人员、团队停留、住宿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停留人员;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旅行社。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0条或第42条处以罚款,仍不改正的,取消其组团资格或接团资格。
2、特区检查站对出特区的人员实行检查、抽查制度。在二线出口设置外国人检查通道,阻止未办理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内地。二线出口前设置大型中英文告示牌,标明未获签证的外国人不得越过。
3、深圳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授权旅行社的监督指导。
被授权的旅行社须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向深圳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每家旅行社10万元并签订担保协议书。港方旅行社交港币,深圳旅行社交人民币,具体规定由深圳市旅游局制定实施办法。
七、成立“深圳市外国人入境旅游管理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具体负责协调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入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
八、在香港常住的外国人,未建交国家人员,外国的现职副省级、副部级以上官员,外国记者不属本细则提供便利的范围。
港、澳、台同胞到深圳特区,仍按原规定办理。
驻港旅行社组团权由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审批指定(名单附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九、本细则从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