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629章《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条例》」),经《条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人士,如管有大量(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达香港的人士(例如乘搭客轮经船只碇泊处抵达香港的乘客及船员)或即将离开香港的人士,如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须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作出书面申报。
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满16岁的人士)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该成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或披露。
「现金类物品申报表」可于各管制站的海关入境大堂红通道索取,或于海关网页下载。附已填妥的申报表样本以作参考。
「现金类物品」的定义现金类物品指:
在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地方,属法定货币的纸币或硬币;或符合以下说明的可转让票据(注1):属持有人形式的可转让票据;获无限制背书的可转让票据;开立予虚构受款人的可转让票据;按其所属的形式,其所有权是随交付而转让的可转让票据;或经已签署,但并无述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可转让票据。注1:有关票据的例子包括旅行支票、不记名支票、承付票、不记名债券、汇票及邮政票。
不适用的情况上述申报及披露的规定不适用于在香港国际机场过境的旅客,而这些旅客在香港境内时,没有在任何指明管制站经过出入境检查。
厘定以其他货币计值的现金类物品的价值由旅客管有并以港元以外货币计值的现金类物品(例如外币),其价值按旅客抵港或即将离港的当日香港银行公会公布的外汇卖出开市参考牌价计算。如香港银行公会当日没有公布有关牌价;或旅客抵港或即将离港的时间早于牌价的公布时间,现金类物品的价值会按香港银行公会在该日之前最近公布的牌价计算。(注2)
如香港银行公会并无公布某种货币的参考汇价,有关现金类物品的价值,按照联合国业务汇率(「联合国汇率」)在旅客抵港或即将离港的当日就有关货币有效的汇价计算。计算现金类物品的港元等值,应先将现金类物品的面值按联合国汇率换算为美元,再换算为港元。
应注意的是,在作出书面申报时,现金类物品的价值应以有关货币的价值填写,无需转换成港元。例如申报2万美元,有关价值应作「20,000美元」。
旅客如不确定在抵港或离港时适用的汇率,应向海关人员查询。
注2:举例而言,如果一名旅客在2018年7月29日抵港(该日是星期日,香港银行公会一般不会公布汇价),应参考2018年7月28日公布的牌价。香港银行公会的网站载有过去公布的牌价。
罚则任何旅客首次违反申报/披露规定,而从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罪行,以及其现金类物品并非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可透过缴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责任。其他个案会循刑事法律程序处理,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2年。
现金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