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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0
名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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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规定》政策解读政策咨询 信息市前海管理局信息提供日期:2024-09-20 10:16 【字体:大中小 】为进一步扩大前海合作区对香港、澳门服务领域开放,促进港澳导游及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便捷有序来前海提供服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暂行规定》(深前海规〔2021〕6号)(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规定》(简称《规定》)。现就修订情况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及港澳旅游业界反馈意见。《暂行规定》2022年1月25日正式施行,港澳旅游业界反馈了《暂行规定》可进一步简化备案资料、优化备案流程的建议。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修订了相关条款。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对港澳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申请执业备案具备条件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规定》第五条进行修订:将“已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修改为“与已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已在前海合作区内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将“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修改为“在境内外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
(二)对港澳从业人员在岗前培训报名时提交材料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第十二条进行修订:将“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修改为“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登记材料”;将“身体健康证明原件”修改为“健康状况承诺”;将“未受过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