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年7月30日)
《深圳市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罗湖区政府应对环境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在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各环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
3.依法管理。在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响应、事件报告等工作中,应强调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4.统一指挥。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5.快速反应。建立污染预警及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进行必要的物质储备,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
6.分级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同时强调部门、企业间的密切配合。
(三)现状及趋势。
罗湖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中部,东连盐田区,西至红岭路与福田区相连,南临深圳河与香港毗邻,北靠龙岗区。至2005年底,辖区面积78.36平方公里,全区总人口86.04万,是深圳市开发较早的商业中心区。经过20多年的建设,罗湖区拥有优良的投资环境,优质的消费环境和优美的生活环境。但伴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城市环境承载力难以为继的问题开始凸显,环境安全状况形势十分严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风险也逐渐加大。当前,罗湖区面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导致深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表水水质恶化,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
2.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含放射性物质)的大面积泄漏,导致局部区域大气质量恶化,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病原体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及生态环境安全事件;
5.区内珠宝行业及其他工业企业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6.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事件分级。
按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事发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件,或20人以下中毒(重伤)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社区或企业间群体性纠纷;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湖区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深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的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按《深圳市放射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与职责。
1.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2.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是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专业应急机构。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环保局、区安委办、罗湖公安分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罗湖公安分局、罗湖消防大队、罗湖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区贸工局、区卫生局、市交通局客运分局、市交通局货运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侨办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修订)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快速查明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及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统一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罗湖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主导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等。
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环保局。
3.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 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30分钟内分别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环保局)报告。
区安监局: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习,组织或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罗湖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罗湖消防大队: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工作。
罗湖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负责制定辖区内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贸工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应急物资紧急供应机制。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交通局客运分局、市交通局货运分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费用的拨付。
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向媒体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区侨办: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境外时,及时向市外办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的组成与深圳市环保局的应急专家组保持一致,并保持更新。
三、预防
(一)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环境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现状、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纳入我区主要环境风险源管理的重点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在职责范围内对各主要环境污染源实施监控。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故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四、信息报告
(一)信息接报。
1.接事发单位、市民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事件发生原因、环境污染种类、主要污染物质、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按程序分别报告值班领导。
(3)值班领导召集专家组成员初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必要时通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专家组成员集中,赶赴事发地。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专家组确定事件级别,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
(5)区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况通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环境监测部门的报告。
(1)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组成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3)经调查确认环境污染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的发生趋势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区街道办、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专家组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级别,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5)区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况通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信息报送时限和方式。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1小时内,应向区环保局报告。
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污染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市环保局。
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事发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和程度、转化趋向等基本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控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侨办依据《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响应流程见附件)。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处置,区属各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并全力配合上级的处置行动。
2.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
(1)区环保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2)区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事发现场开展工作。
(3)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指挥工作。
(4)区环保局视需要指示各专业队伍到现场开展工作,必要时提请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提供支援。
(5)事发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到现场协同工作。
3.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1)区环保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预案。区环保局同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2)区应急指挥中心视需要,通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到事发现场开展工作。
(3)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指挥工作。
(4)区环保局视需要指示各专业队伍到现场开展工作,必要时提请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提供支援。
(5)事发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到现场协同工作。
(二)响应程序。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上报区环保局、区应急指挥中心。街道办事处启动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为主体进行先期处置。
2.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在事发20分钟内分别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判断结果。
3.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报送的初步判断应在1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
(1)判断为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适时调动相关应急小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小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2)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经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区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各应急专业队伍在接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后立即集合,3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5.现场指挥部重点对如何控制环境污染危险源、划分警戒区域、人员是否需要疏散、应急物资调拨、新闻发布等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现场指挥部应每两小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6.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在接到现场指挥部的请示后,应及时做出决策,并迅速通知现场指挥部执行。
(三)处置措施。
1.深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的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2.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按《深圳市放射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处置,按《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监测。
1.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向市环境监测站请求支援。
2.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专业监测人员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发初期,应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
3.根据监测结果,现场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2. 事发区域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界区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负责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
2.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指挥、协调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工作。
(七)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的条件。
(1)污染事件现场已经得到控制,事件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
(2)已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危害的有效措施,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3)环境质量处于恢复之中;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下达结束应急工作指令;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下达结束应急工作指令。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上级下达结束工作指令。
3.应急结束的其它工作。
(1)区环保局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2)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人员有序撤离。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
2.应急监测人员继续监测事件现场和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污染事件发生地的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依据:应急过程记录;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过程的其它应急信息;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事件等级;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二)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1.应急工作结束后,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上级组织调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由区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技术支持。
1.主要污染物的快速监测。
针对罗湖区环境风险源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选定一定数量的污染危害大,能真实反映污染现状的污染因子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对象,明确监测方法,装备监测仪器,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以保证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通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等快速反应行动,尽快将监测数据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支援。
2.主要污染物的现场处置。
针对罗湖区环境风险源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结合国内外环境治理最新技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辖区内选定一家能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该抢险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并针对所在行政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配备处理设施、运输保障及技术人员,制定相关处置技术方案、主要环境污染物现场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组评审后,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设立警戒区域的技术支持。
由应急专家组对罗湖区突发污染事件可能发生的规模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评估;按防护和救援的不同要求,将污染物可能涉及的范围划分为救援区域、防护区域和安全区域,实时调整警戒区域范围,并明确各专业应急人员在各区域、各时段的应急重点。
(二)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1.各责任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提出装备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经应急专家组审查,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予以配置,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行政辖区主要环境污染物种类、性质,辖区内企业特点,按防护及救援的不同要求,对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配备一定的储备物资,并列明应急物资清单;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提供贮存场所及应急物资贮存管理。
3.区环保局根据需要向区财政局申请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位。
(三)通讯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1.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确保报警电话畅通,24小时有人值班。
2.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和对讲机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与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3.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及通信车辆组成,公众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上级批准后,由授权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应急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运输车辆的调度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
(五)培训与演练。
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提升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模拟综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管理,必要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罗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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