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平法宣 平顶山中院
湛河法院一级法官 程浩朋
当未成年人在游乐场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游乐场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例入选
中国法学会消费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3.15典型案例”
2022年6月,赵姐在X音app
为女儿小朱购买某游乐场淘气堡门票
订单使用规则一栏标注
“未成年用户请在监护人知悉并同意的情况下购买和体验,请勿购买不适合自身年龄段的产品”
然而,赵姐并未陪同女儿小朱进入
小朱在某路障关卡处
未能成功跨越后摔倒受伤
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送医
医院诊断结果为:
右侧孟氏骨折、开放性右侧尺骨干骨折
右侧桡骨头脱位、右尺骨鹰嘴骨折
小朱接受手术治疗并住院6天
随后,小朱将游乐园诉至湛河法院
人民法院: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进入服务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游乐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游乐场系儿童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其所面向的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的儿童。因此,游乐场负有相对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游乐场辩称,场内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内巡视。但从其提交的事故现场视频来看,并没有发现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巡视,而游乐场仅提交了工作人员的打卡记录。因此,仅凭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
小朱作为未满6周岁的儿童,其理解能力、风险判断能力都非常有限。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人之类的消费主体,经营者在从事商品买卖或服务时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被告方在游乐设施内进行了危险提示,但不属于尽到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游乐场不履行该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朱人身损害的事实,应认定被告方存在主观过错。
游乐场虽然进行了提醒,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某游乐场应当对小朱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小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风险判断能力相较于成年人来说更弱。其母亲赵姐作为监护人应当筛选、评估、选择游玩项目的安全性,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赵姐带小朱到某游乐场淘气堡内游玩,应当预见淘气堡内游乐设施含有一部分冒险性项目,在小朱进入淘气堡游玩时未全程陪同看护,而是在附近等待区与他人聊天,对小朱的摔伤负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湛河法院酌定某游乐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孩童独自玩耍受伤,游乐场担全责吗?丨鹰城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