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记者发现,游泳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形同虚设(1 /1张)
国家规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记者走访京城十几家游泳馆发现―――
目前,正是游泳馆的旺季,实惠的“游泳卡”销售火爆。但针对游泳卡的投诉也在猛增。据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发布的7月份消费投诉显示:对游泳卡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未约定使用期限,却以超期为由不提供服务;记名游泳卡设置使用期限过短;游泳卡过期但卡内尚有余款不予激活。
去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记者走访本市十余家游泳馆发现,游泳卡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最短的只有3个月。而消费者如果要求延期或退款则面临诸多障碍。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商家拒改“霸王条款”最高可处罚3万元。
记者探访
■游泳馆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记者到东单游泳馆进行实地探访。虽然大部分人都选择购买单次票,但购买游泳卡的人也不在少数。
记者也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售卡窗口前进行了询问。游泳馆办理游泳卡需要登记个人信息,但不需要提供照片,可允许多人使用。但却只能办理10次、限期仅3个月的次卡,这与管理意见中“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的规定相去甚远。
随后记者又追问如若过期是否可以延期或者退款时,销售游泳卡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可以,过期只能作废。”除此之外,如果游泳卡丢失也是不可以补办的,只能认倒霉。这似乎也与“管理意见”存在一些偏差。
159中学游泳馆也有过期“不退”的规定,且延期条件较为苛刻。商家要求消费者再续费购买其他卡后,仅同意将“过期卡”延期1周。
记者调查发现,京城的各大游泳池基本上都发行“年卡”这种预付费形式的卡。例如,国家游泳中心充值1000元的次卡,120天有效;中国人民大学游泳馆50次卡有效期1年、15次卡有效期3个月;159中学游泳馆可买到30次450元的半年卡;北京八中10次卡360元,有效期仅4个月;清华大学游泳馆30次卡600元,3个月有效……仅有位于西城区文化馆地下二层的一家游泳馆承诺年卡有效期3年。
在调查的十几家游泳馆中,九成以上游泳馆出售的游泳卡有效期过短,达不到国家规定的“3年”。“游泳卡”的有效期最短3个月,通常都是期限1年,几乎很少有达到3年的。多数游泳馆对待顾客采取了强势的态度,多表示过期后不予退款、不予延期等。
■消费者对不补卡不退款难理解
国家相关规定称,游泳卡类的预付费卡有效期3年,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更从容地安排时间,不必匆匆忙忙地在1年或3个月时间内必须用完,从而减少因“过期”或退卡等引发的纠纷和麻烦。
一旦预付费卡“过期”,不少游泳馆规定,过期不退或不予延期,直接告诉消费者卡作废了。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接受吗?
记者随机采访的几位市民均表示,一般只会选择夏天游泳,如果商家提供的卡可多人共用,一般能用完,3个月的使用期限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过期”不退款,游泳馆丢卡不补办等问题,表示不能接受。
■游泳馆“卡余额”计入利润
一位游泳馆相关负责人透露,商家不愿意将游泳卡有效期设置为3年或更长时间,主要有价格原因:一是,受到财务系统的限制,跨期记账有一定的麻烦,还未有这方面的经验;二是,“短期卡”有利于促进消费,为了避免过期作废,很多人会在临近期限前突击使用;三是,一旦“过期”有些消费者不愿费力追究,沉淀下来的资金就成为游泳馆的利润,这笔钱也很可观。
“如果有人找上门来,态度特别强硬的,一般我们就给卡延期。”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但通常不给退。如果要威胁闹到工商、法院的,太麻烦的消费者也可以给退。”
权威解读
商家拒改“霸王条款”最高可罚3万元
海淀消协副秘书长陆熙瑜介绍说,通常消协接到此类投诉后,会将商家与消费者叫到一起调解。单方面约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商家通常会接受调解,给消费者满意的解决方案,延期或退卡余额。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已颁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第9条对“霸王条款”有相关的罚则,如果商家拒不改正,可判定其单方约定的条款无效,并将对商家做出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工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一些商家改正‘霸王条款’。”
目前,《消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刘俊海还建议,增加“尚未消费的卡余额归消费者”的明确规定条款。预付卡过期后,商家拒不提供服务,也不退款的,属于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应该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请法院快调解、快立案、快判决、快执行,打通消费者维权的快通道。
此外,刘俊海教授曾多次针对预付费卡消费问题提过建议,如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立法的形式,提高预付费发卡门槛;建立银行专用账户监管资金等,避免因商家资金链断裂、人去楼空,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记者追问
“卡余额”退多少是难题
“游泳卡”比“单次票”算起来,每次游泳的价格便宜不少,有些甚至达到50%以上。卡过期后,商家同意退卡,“卡余额”又该怎么计算呢?
有法律专家指出,余额全退对经营者也有失公平,建议给经营者扣除合理的利润后,一次性向消费者返还预付费用。
商家则表示,游泳卡过期余额不退也有苦衷。例如预付费用已作为营业额上税了,退费的成本谁出?不管有几个游泳者都需要雇救生员,很多是固定支出,如果消费者办卡都用不完,年底集体退卡游泳馆肯定“赔本”。
此外,2011年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在全国首次针对折扣优惠明确了解约退费的计算标准。如因游泳馆搬迁、关张等违约,消费者退卡,以消费者购买1000元游泳卡为例,折扣优惠:原价单次消费30元/次,持卡后消费15元/次。如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15元/次×3=45元,扣费后向消费者应当返还费用1000元-45元=955元。
但如果消费者“过期”未用完,“卡余额”如何退未有明确规定,还靠调解、协商解决。
■本版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实习生 许涵 李想
■摄影/本报记者 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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