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即可。到海南省、西藏自治区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即可,在备案地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诊。
2.跨省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次可享受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医保待遇。承诺人在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长期享受双向就医医保待遇。
5.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中急诊抢救人员和已规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参照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6.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视为有效备案,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直接结算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7.允许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经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个人承诺书后,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医保部门要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8.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可参与异地联网结算,具体由就医地医院判断并联网。
9.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12个月有效”,有效期内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10.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未入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未能成功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通过零星报销流程,享受医保待遇。(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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