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至
满洲里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6〕197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内发改基础字[2016]383号)及《关于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的请示》(内发改基础字 [2016]844号)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完善国家和区域高速公路网,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沿线优势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海拉尔至满洲里公路。
二、路线主线起自海拉尔北互通,接已建的绥芬河至满洲里高速公路牙克石至海拉尔段,经巴彦库仁、呼和诺尔、西乌珠尔、扎赉诺尔,止于满洲里新公路口岸,接已建的口岸公路,全长约188.9公里(其中新建23.1公里、改建165.8公里),在巴彦库仁、呼和诺尔、西乌珠尔、嵯岗、二卡、满洲里北、世纪大道、西北环共8处设置互通式立交。辅道恢复工程起自海拉尔东互通,经陶海、巴彦库仁、西乌珠尔、嵯岗、扎赉诺尔,止于满洲里东,全长约225.9公里(其中新建132.4公里,改建66.1公里,利用27.4公里),设置红星互通式立交1处。同步建设嵯岗连接线约26.1公里(不含完全利用段),以及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新建段路基宽度26米,改建段路基宽度24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辅道分路段采用一级、二级、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连接线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1.4亿元(静态投资约48.9亿元),其中,国家安排中央专项建设基金(车购税)11.16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安排重点公路建设资金6.83亿元,共计约17.99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5%,其余资金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项目法人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在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调查,做好现有公路技术状况调查和桥涵构造物的检测与评估,充分吸收国内外公路改扩建工程经验,优化局部路段建设方案的比选。
(二)根据沿线建设条件和交通流量流向分析预测,结合区域公路网及城镇规划,优化辅道、互通立交及连接线布设方案,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和工程界面划分。
五、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等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
六、本项目为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严格执行《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七、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把保护生态和环境、节约和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项目建设期间要加强管理,落实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合理掌握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