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演艺行业中,从事演艺经纪业务的公司未必都获得主管机关的相关许可,有些公司是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经营演艺事业。与影片发行合同相似,签订影片发行合同的当事人未必都有发行许可证,但发行合同却有效。演艺公司如无许可证,其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同是否也有效?
民法上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颇具争议。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曾引起过广泛讨论。今天,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浅析实务当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即通常而言,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经纪的,应当先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那么,尚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纪公司所签订的演员经纪合同是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