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摄影师将省盐业总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及一印务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拍摄的《大熊猫》作品被印在食用盐外包装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日前,成都市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盐业总公司食盐包装袋上的大熊猫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大熊猫”极其相似,一审判令停止侵权。
原告蒲涛起诉称,1997年9月之前,他创作完成了摄影作品“大熊猫”。偶然的机会,他看见一食盐包装袋上印有一只大熊猫,除了背景图案不同外,大熊猫的神情、动作都和他的作品一模一样。
蒲涛认为,这一做法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所以,他将省盐业总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及一印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侵权食盐包装。
法院审理查明,省盐业总公司制有大熊猫图案的包装袋,曾在2005年10月获得了专利权。但这只大熊猫与蒲涛创作的摄影作品相同。法院审理认为,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专利权晚于蒲涛创作完成的时间,专利权不能对抗合法的著作权。因此,三被告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为,由于侵权包装袋已流入市场,完全收回需要一定时间,而且三被告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所以,法院给予成都盐业分公司合理的必要的时间,以停止使用蒲涛的“大熊猫”作品。
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