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民政局
2024年1月1日
珠海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精准和高效的要求,坚持线上线下办理相结合,推行全程网上办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实际年龄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按照老年人的实际年龄,分为以下3个发放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功能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由其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承担,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数据共享技术支撑,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七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指导、管理监督和信访投诉等相关工作,镇(街道)应当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应当协助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务依托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智慧养老平台”)开展。
第二章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第九条 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十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
(一)户籍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也可通过“粤省事”或市智慧养老平台进行线上申请。
(三)户籍老年人可委托他人协助办理,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申请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11月分别完成对本辖区高龄老人津贴领取对象的资格认证,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指导镇(街道)安排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视频查看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镇(街道)将居住地在本市以外的领取对象纳入“特殊名录清单”,按季度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特殊名录清单”领取对象100%探访。
第三章 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 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待遇。
(一)村(社区)受理。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智慧养老平台,协助采集和确认老年人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社保卡金融账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报镇(街道)。
(二)镇(街道)初核。镇(街道)接到村(社区)提交的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初核后上报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三)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批。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接到镇(街道)的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资格审批。
第十三条 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高龄老人津贴按月发放。镇(街道)应当在每月20日前通过市智慧养老平台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至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发放审定。各区(功能区)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珠海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第四章 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申报下年度高龄老人津贴资金财政预算,并提交下年度年满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花名册和统计表。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因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迁出区未及时停发的,期间涉及的财政资金跨区结算,由迁出区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至迁入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由迁入地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财政资金跨区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老人死亡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其高龄老人津贴。
领取对象当月去世并注销社保卡金融账号,或领取对象因社保卡金融账号状态异常导致暂停发放且在此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的高龄老人津贴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领取对象死亡、户籍迁移、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至次月20日前主动向其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所在地的村(社区)报告。
第二十条 对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对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每月通过市智慧养老平台进行信息比对。
在信息比对中发现户籍跨区迁移、常住地不在本市、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实行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查核管理,由村(社区)查证,镇(街道)核实。
因无法与领取对象取得联系或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经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查核,镇(街道)自公示或告知后可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其高龄老人津贴。
经查核仍符合发放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恢复发放;经查核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在核实的当月停发其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一条 对暂停发放但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资格认证后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录入高龄老人津贴补发名单,报镇(街道)复核,经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定。由各区(功能区)按程序予以补发。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计算,予以补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访投诉的处理,每半年组织镇(街道)完成本辖区高龄老人津贴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老人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高龄老人津贴惠老政策宣传,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动态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或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多领高龄老人津贴的,由发放资金的镇(街道)负责及时追回多发部分资金。对拒不退还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对财政资金管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等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此前我市制定印发的有关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