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二)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滞留;
(五)不得驾驶擅自安装、改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六)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机动车;
(七)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八)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九)酒后不得驾驶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违反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未按规定驾驶非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