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多地都提倡“就地过年”,呼吁人们留在工作地过年,减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
而且为了留住人们“就地过年”,有不少地方发布了“就地过年”补贴政策,比如江苏省多地现金补贴留苏员工,最高1000元/人;安徽省提供在岗补贴、大礼包、最高2000元津贴……虽然不能回家,但能收到这样一笔补贴犒劳犒劳自己也是很不错的。
只是大家是否想过这样一个问题,收到的这笔政府发放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
这不,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就有这样一个问题:
合肥出台新政,非合肥户籍人员春节期间留肥的,会发放每人1000元的红包,该笔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安徽省税务局答复内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发放的务工人员关爱补助,在总局政策尚未明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地区收到补贴的朋友们也可参考这个答复哦!
除了政府给大家“发红包”,在过年这段时间,亲戚朋友之间发红包,沾喜气简直就是常规项目。再加上每年商家的凑热闹,网络红包已然不可或缺的存在了。那么今天就来说一说关于网络红包的个税相关问题和风险。
发放网络红包代扣代缴个税是否符合我国的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网络红包代扣代缴个税是完全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的。
那么,对于网络红包的个税征收是否有起征点呢?难道我领一分钱的红包也要交个税吗?
根据我国现行个税政策的规定,偶然所得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有奖发票中奖800元以下免征,800元以上全额征收。
而对于网络红包,并没有任何减免政策,也没有起征点的说法。
因此,个人领取的网络红包,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个税,并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发放网络红包的企业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由于网络红包发放,涉及到的群体极大。比如支付宝每年春节“集五福”发放几个亿的红包,领取红包的人数高达上亿。如果在扣缴客户端中申报偶然所得,需要录入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这个工作量可谓巨大,极耗费人力。所以有些企业的会计为了快捷申报,就合并到某一个人名下进行汇总申报。此举虽然节省了时间和人力资源,却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这里建议大家,如果需要申报偶然所得的人数太多或者获取身份信息困难,可以进行汇总申报,选择汇总申报后无需采集人员信息。切勿做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给纳税人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除此之外,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因为发放红包金额小而不代扣代缴个税
有些企业会计认为税款低于1元不用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因此直接不予申报,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即使应纳税额小于1元实际无需缴税,也需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申报个税的所得项目错误导致税款多交或者少交
发放网络红包,原则上是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率为20%。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发放给自己企业员工的红包,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两者不管是在申报方法还是应纳税额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差异。
如果企业以微信红包等方式发放本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按偶然所得进行申报,会导致税款计算错误,从而产生滞纳金或罚款等,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领取网络红包的个人可能遇到哪些风险?
个人领取网络红包,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税,需要采集个人信息,要注意企业是否通过合法方式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代扣个税,避免被非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