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控侵权的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时,认定商标侵权的成立应当以权利人持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前提。在驰名商标认定中,该商标在我国内地被不间断地使用,对于侵权方为我国域外注册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和范围的审查应仅限于我国内地,没有必要扩大到我国内地以外的地域。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周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春梅,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业主,住河北省安平县安平镇南胡林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晓丽,女,天津市南开区同才装饰总汇业主,住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长江装饰城E区9-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苑来,总经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堂;审判员:郭捷;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兵;审判员:李砚芬;代理审判员:李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1996年12月19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对米盖尔文字、牛头图形组合商标进行注册。1998年3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12月,米盖尔商标荣获天津市著名商标称号。1996年5月,米盖尔男士服饰系列荣获全国服装服饰纺织品展览交易会金剪奖。1998年4月,米盖尔男皮装荣获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质量优秀奖。1998年12月,天津市商业委员会授予米盖尔西装天津市场畅销品牌称号。其后,原告还相继获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奖、双十佳品牌奖等多项奖项。原告多年来投巨资进行有创意的营销、广告宣传、公益赞助等活动,使米盖尔商标已为消费者广泛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使米盖尔商标具有极大的市场声誉和市场潜力。原告认为米盖尔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条件,应确认为驰名商标。被告温春梅在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以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为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经销商为名,对外销售米盖尔地板,并同时授权被告庞晓丽在天津市南开区同才装饰总汇及他人在全国各地销售米盖尔地板。诸被告故意在对外营销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有意误导消费者认为米盖尔地板系原告生产、制造或该地板的生产经销单位与原告有某种关联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请求判令:1、依法认定原告拥有的“米盖尔”文字(包括中文及西班牙文)、牛头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盖尔作为字号。3、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授权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使用其含有“米盖尔”字号的企业名称。4、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标有“米盖尔”文字及牛头图案的地板及授权他人销售的行为。5、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6、三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