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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责任由谁来担?
——黄某应邀结伴游泳溺亡案
简要案情
死者黄某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就读小学于2023年4月期间多次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并要求家长做好孩子防溺水安全措施。2023年5月2日14时许,黄某、黄志某、陈某在李某家玩耍时,李某提议去村中水塘玩水。黄志某因身体不适未下水,李某和黄某先后不慎落水,李某自行爬上岸后试图用工具救援黄某但未获成功。事发后,李某、黄志某、陈某三人将死者衣物掩藏。5月3日中午11时许,死者之母寻找其未果,于当天中午12时许报案。当天下午4时许,死者在水塘中被发现。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黄某未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是其溺亡的根本原因。 李某、陈某、黄志某与黄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的安全教育应当使其意识到去野外游泳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四名未成年人仍结伴游泳,最终导致其中一人溺亡。结合李某、陈某、黄志某的过错与黄某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及案件实际情况,仙游法院酌定李某、陈某、黄志某对黄某的死亡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该三人的监护人承担。
死者父母不服,上诉至莆田中院。莆田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学生游泳溺亡多与家长监护不到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监护人因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人代为照护。本案死者的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让其脱离看护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中的四名未成年人之间没有法律规定和相互约定的作为义务,但几人结伴到无人管理的水塘游泳的行为因存在共同危险,该行为在游泳的参与者之间产生了相互照顾、救助等作为义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参与者虽试图营救,但没有采取向成人呼救、打电话报警、及时通知家长和学校等进一步的施救措施,事后还掩藏死者的衣服以逃避追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无小事。炎炎夏日即将到来,学校应对学生和家长开展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父母要看管好自己的子女,严防未成年人因缺乏监护而溺水,避免家庭悲剧发生。
来源|莆田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