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兼并土地的同时,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可以自由地支配的奴婢、佃客、义附。土地被兼并、自然灾害、沉重的赋税徭役和动荡的时局,大批自耕农无力抵抗,不得不将国家分配的土地出卖,转移到了特权阶层的手中,并逐渐迫沦为奴婢、义附和佃客。
由此可见,在这个时期,小自耕农负担是非常沉重的,受到官府田租、徭役赋税等剥削。依附庄园主成为佃户后,则可免除官府的税役,只需要向庄园主交纳地租。当然,向庄园主上缴的地租也不少,一般是收入的十分之五以上。
东晋南朝时期,随着政权的南移,江南地区长期处于社会安定时期,社会生产得到恢复并有所发展,大量未曾开垦的荒地得到开发,商品经济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尽管小农经济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南方的地理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较低,一家一户很难开垦规模较大的土地,加上朝廷对于小农频繁的赋税徭役剥削,小农户最终还是要依附庄园主成为佃客,从而为其大庄园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根据史料研究显示:晋代"南郡太守孔灵符在永兴的庄园有田265顷,东晋太傅王导在钟山的庄园有田80余顷,南朝名士张孝秀在寻阳匡山的庄园有田数十顷,义兴太守韦载在江城白山的庄园有田十余顷,这反映了大、中、小三种类型的世族庄园的规模"。
魏晋时期的庄园经济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期,一方面是社会的动荡加快了地方豪强聚族而居,特别永嘉之乱以来,大量流民依附于庄园,庄园主闲时率众耕耘,战时"率宗党作垒以自保";另一方是士族渡江之后,在政治上的地位日益显赫,拥有了大规模的土地和数量庞大的依附人口。
与此不同,西欧的封建庄园形成途径主要是,日耳曼民族在大迁徙及建国过程中,国王及贵族把征服的广阔土地及剥夺罗马贵族的三分之一的土地进行分封。《马尔克》一文中对西欧大地产的形成做了这样的论述:
"法兰克国王们,作为民族的代表,把属于于全体人民的辽阔土地,尤其是森林,占为己有,并把它们当作礼物,慷慨地赠送给他们的廷臣、将军、主教和修道院长。这就构成了后世贵族和教会大地产的基础"。
在中世纪的西欧,对土地占有形式实行的是采邑制,即将土地及当地农民一起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所以,西欧的封臣对封地的占有是有条件和期限的。条件一般是为封君尽服兵役的义务;占有期限一般为终身。当封臣不尽义务时,封君可以随时收回封地。因此,领地对于封臣乃至封君来说,其土地私有权都是不完全的。
由于社会较为原始,文化相对落后,西欧封建社会中前期并没有出现完全的、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私有权,也没有明确的对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规定,西欧封建主对于地产的关系只是占有关系。因此,在中世纪的西欧,封建主占有土地制是一种不完全的、原始形式的私有权。而魏晋时期的封建主对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买卖权,而且可以世袭。
西欧封建主把他的地产划成庄园管理,一个庄园是一个经营单位,土地划分为为领主"直领地"与佃户"份地"两部分。这是西欧封建庄园的本质因素所在。直领地的主要部分是耕地,有时也包括草地、果园、菜园以及住宅建筑等,此外还包括荒地、森林等。直领地一般占庄园耕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多数较为肥沃的土地。
与魏晋士族庄园不同,西欧庄园的直领地很少连成一片。除了森林、草地之外,它的耕地大部分仍是以条田形式分散各处,与佃户份地错综相间。每个庄园最初都是与一个自然村落相一致。
典型庄园的标准之一,就是在地理上庄园与村子相一致,一村就是一个庄园,该村的领主,也就是该庄园的领主,全村居民同属这一领主。
庄园主的直领地一般由有份地的佃户出劳役耕种,一般每周出工三至四天。耕作时,每个庄园都有管家和庄头管理生产。管家管理庄园上的人、财、物等各项事宜,庄头实质是工头,领着佃户干活。庄园主在家族内设有总管,管理各庄园上的事务。佃户的份地实际是庄园主从公社农民手中夺取过来后又交给他们耕种的,其条件是依附于领主,并每周到领主直领地上义务劳动,份地收人归佃户自己。领主自营地由农奴及其他依附农民无偿耕作,其收入全归领主。这是一种农奴制的劳役地租为主的庄园。
西欧劳役制庄园的存在,和它的粗放耕作大约有一定的关系,耕作粗放便于实行监督,而低下的生产力又迫使封建主必须维持一定的自营地才能保证他的生活。中国农业甚早走上精耕道路,收成的好坏和劳动者积极主动性的发挥有很大关系,不易实行强制性较大的劳役租剥削,一直以实物地租为主,所以并无西欧那种类型的庄园。
魏晋时期庄园的土地都集中连片的,而且面积很大。在庄园内部,除了庄园主以外,还有依附于庄园主的管家,即典计。在被剥削者中,既有直接从事生产的佃客、奴婢,还有间接从事或半从事生产的部曲、门生义附。
庄园主,庄园的最高统治者,他们不仅拥有庄园的所有权,而且掌握着庄园的经营权。魏晋时期的庄园主多为士族、官僚、巨商等特权身份,如孔灵符、谢灵运、沈庆之等,他们出身士族又身居朝廷要职,靠着皇帝赏踢和巧取豪夺建立起自己的庄园。
典计,是庄园中的管事。典计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他们的职责,一是在庄园里监督奴婢和佃客进行生产,二是对庄园的经济情况进行核算、登记,并及时向庄园主汇报。
部曲,最早是汉代军队的一种编制名称,后来逐渐成为部队或兵的代名词。到魏晋时期,部曲已经成为豪强士族的家兵,尽管军事性色彩依然保留,但已向经济生产的转变。如张孝秀"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尽供山众。"这就是说明部曲已经参与庄园生产劳动。
门生义附,也称门生义故、门附。门生义附多来自庶族寒门的投靠,他们与世家大族之间有一种师徒或义从的关系。门生义附在庄园中一般从事三类工作:一是充当随从,为世家大族壮威;二是充当部曲,负责卫护庄园,如南齐刘怀珍曾以"门生千人充宿卫";三是从事一些劳作,南宋谢灵运曾役使奴婢、门生义故"凿山渔湖,功役无已。"
奴婢,亦称奴僮、奴役。奴婢直接从事生产劳动,所谓"耕当问奴,织当访婢"。奴婢是庄园中地位最低的阶层,在人身方面,他们是庄园主的私有财产。庄园对奴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庄园主可以随意出卖甚至杀害奴婢。
佃客,也称客、衣食客,是依附于庄园主门下的租地农民。佃客租种庄园主的土地,定期缴纳田租。"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佃客是庄园中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大都是穷困的自耕农,由于碰上了天灾人祸,一时无力应付,不得不到庄园主那里出卖自己的劳动。
从地租上看,西欧庄园主要采取劳役地租。即佃户每周为庄园主出劳役3一4天,在领主直领地上劳动,其余时间才能到自己的份地上劳动。除了劳役之外,佃户还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一般是上交收成的十分之一。此外,每年复活节圣诞节还要向领主交纳鸡蛋、鸡、面包、蜜等实物,其他日用品实物有:麻布、衬衣、木板、捅、斧子,甚至上交用坏的铁农具,以便庄园的铁匠回炉锻造新工具。这种实物交纳几乎应有尽有。
另外,佃户还要交纳一些货币税。如使用领主垄断的磨坊、烤面包炉、酿酒机等所交纳的使用费、人头税、死手捐、婚姻捐、诉讼捐,十一世纪后期出现任意税、法庭罚金、土地转移费、佃户释放费等等。这些都是庄园主利用土地及其佃户的人身自由,而获得的剥削所得。古代中国的庄园一般向地主交纳实物地租 ——“见税什五”,即缴纳所获实物的百分之五十。除实物地租外,他们也须无偿地为庄园主服一些劳役,如砍伐林木、看家护院、充当“部曲”等。
从庄园内的政治权力上看,西欧封建主对庄园内的农奴具有的法权表现为:封建主占有封土,既有法律形式即分封、效忠仪式,也有法律内容即载明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条例,封建主从农民那里取得份地,一般也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完成的,农奴的人身依附程度,一般也都根据本庄园的习惯法而定。庄园主在庄园上的法权主要是通过庄园法庭来体现的。中国古代庄园主对依附农民行使的是一种以族权为表现形式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的族权为核心,以邻里关系、同乡关系、主客关系为辐射,统治力极强。它既表现为同宗、族人、邻里、同乡及其他依附农民对庄园主的一种君主般的尊敬和畏惧,又表现为庄园主对族人、乡里等人所行使的一种周济族人、关心乡里的“爱戴”。庄园主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的权利,依靠权威和礼法管理庄园。包括被统治者在内,这种管理在当时是被广泛认可的。另外,庄园主还在庄园内设有"大学"、"小学","命成童(十五至二十岁)以入大学,学《五经》,砚冰释,命幼童(十岁至十四岁)入小学,学篇章"。学校一般在农闲时开学,除地主子弟外,一般门附、佃户的子弟也可入学。向门附、佃户子弟灌输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教育内容,这也是庄园主政治权力的一种辐射。在这样的田庄内,庄主则俨然成为一个君主,其政治权力在庄团内无所不能。
西欧封建主对庄园内的佃户则具有一种法权。它与汉代庄园主的政治权力极不相同。这种法权把血缘关系、父权抛弃在外,而以明确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一般以马尔克公社习惯和领主对庄园土地的占有权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由于土地都掌握在封建领主手里,所以权利也总在领主一边,在庄园里,领主具有绝对的权力。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庄园法庭开庭时全体佃户都必须参加,由佃户中选出的陪审员揭发犯罪事实。佃户如果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者未按照规定纳税等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会受到起诉与处罚。
佃户忍受不了领主的剥削而逃亡,领主有追回的权利。封建领主虽然承认佃户的婚姻关系,但事前必须得到领主的同意,在佃户结婚时,领主往往有"初夜权",这种恶俗在中世纪的西欧相当普遍。如果庄园的妇女和庄园以外的人结婚,必须向领主赔偿,或两庄园相互嫁女。在领主看来,从庄园上嫁出一个女子就等于损失了一部分财产。
庄园法庭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有时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从对国家整体的影响上来看,西欧庄园经济使得西欧摆脱了强大帝国组织的渗透,造就了西方文明的多样性;而中国古代的庄园则没能摆脱帝国的渗透,具有保守、消极的特点。中世纪欧洲的庄园是由采邑制不断发展而来的,采邑制的实行,虽一时加强了王权,但土地的封赐使国王事实上失掉了对土地的支配权,最终削弱了王权,导致封建割据和帝国的瓦解。西欧中世纪庄园经济的分散性,奠定了西方文明的根基,造就了西方文明的多样性。 与之相对应的古代中国是以强大帝国的支撑为后盾,在土地制度上,即便存在较大的庄园也一般由单个地主掌握,而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也是最大的庄园主,直接占有大量的土地,并通过宗法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掌握和控制中小地主,统治者还注意随时抑制土地集中的趋势,防止封建割据的形成,维护全国统一,维持强大的中华帝国的运转,并以帝国的力量在政治、经济、思想领域进行渗透,通过儒家的宗法、等级观念钳制人民思想,维护思想领域的统治。由此,古代中国田庄虽亦采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始终未摆脱强大帝国的渗透,它在强大帝国的运转下被带动随之发展,并有一定程度的辉煌。但当帝国制度走向衰败的趋势日渐明显时,东方文明便不免要经受强烈的冲击。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