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民发〔2023〕36号
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吉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
现将《吉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吉民发〔2023〕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吉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4日
吉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运营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重点是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五保老人提供用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二条 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选择村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空巢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强烈、居住相对集中,有可利用场地,基础设施较好,村委两委班子团结,有积极性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建筑面积控制在150至500平方米,相应设立四室一厅,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健身康复室、图书阅览室和餐厅。
第三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内配备基本的起居用品和设施,休闲娱乐室配备电视、乐器、棋牌等文化娱乐用品,图书阅览室提供一定数量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健身康复室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锻炼等器械,餐厅配备餐桌、椅、炊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统一规范名称,悬挂“××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匾。
第三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六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本辖区的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
第七条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图书阅览等服务。
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心正常运营。
第九条 运营经费。根据“政府主导、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运营标准按照临市民发〔2019〕19号通知,运营补贴按照每个日间照料中心每年不少于3万元,每个活动中心每年不少于1万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被服务人员签订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分工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原则。
1.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监督和业务指导。
2.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督检查、建设以及正常运营,督促辖区各类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营,及时解决日间照料中心出现的各类问题。
3.村委会是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主体,负责本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营规范。
4.强化管理监督,杜绝各类违法乱纪及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等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上报乡镇政府及县民政局,对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恶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被服务人员,有享受中心确定的各项服务权利,有权对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有权反映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三)老年人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支持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各项活动。
3.养成讲卫生良好习惯,保持衣着整洁、干净。顾全大局,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4.树立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
5.自行承担部分伙食费用、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6.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建设资金及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资金根据“政府主导、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执行报账制,经费主要用于运营中的水、电、气、暖等公共费用以及老年人的用餐补贴、管理人员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考核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每年对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运营管理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运营补助;对管理不善、群众满意度不高的提出改进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