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与行为能力
(一)老年痴呆
老年痴呆一般指阿尔茨海默病。该病起病缓慢或隐匿,病人及家人常说不清何时起病。多见于70岁以上(男性平均73岁,女性为75岁)老人,少数病人在躯体疾病、骨折或精神受到刺激后症状迅速明朗化。女性较男性多(女∶男为3∶1)。主要表现为认知功能下降、精神症状和行为障碍、日常生活能力的逐渐下降。根据认知能力和身体机能的恶化程度分成三个时期。
笔者结合代理过的当事人过往病症,在此对发病阶段进行一个大致的划分:
早期(1-3年):生活能自理,性格正常,记忆力呈现减退,对近事遗忘突出,判断能力下降,出现时间定向障碍,对所处场所和人物能做出定向,情感淡薄,认得亲人,症状不明显;
中期(2-10年):生活尚能自理,不能独立进行室外活动,穿衣、个人卫生等方面需要帮助,简单结构的视空间能力下降,时间、地点定向障碍,计算不能,出现各种神经症状,可见失语和失认,性格开始变化,情感由淡薄变为急躁不安,记忆严重受损,认得或可能认得亲人;
晚期(8-12年):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保护者,严重记忆力丧失,仅存片段记忆,性格偏激、暴躁,无自我认知,不认得亲人。最终昏迷,一般死于感染等并发症。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能够明白其所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法律含义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通常包括:
(1)精神病患者
(2)脑损伤患者(中风、事故)
(3)认知障碍
(4)自闭症
(5)其他
结合上述老年痴呆各期和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可知,当一位老人因老年痴呆病而失去了保护自己、判断辨别的意思能力时,就意味着他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